自行車交通事故處置依據是什么?

導讀:
自行車交通事故處置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據法律的規定,機動車是由動車裝驅動或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者牽引的,而自行車是靠人力驅動的,所以自行車是屬于非機動車,而不是自動車。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擔賠償責任。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那么自行車交通事故處置依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自行車交通事故處置依據是什么?
自行車交通事故處置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據法律的規定,機動車是由動車裝驅動或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者牽引的,而自行車是靠人力驅動的,所以自行車是屬于非機動車,而不是自動車。故此自行車(非機動車)的事故處置規定具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擔賠償責任。
二、自行車等的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的區別
1、機動車是指以動車裝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這里所說的動力裝置是指以機械、電力等動力為車輛驅動或牽引的主要動力來源,而區別于以人力或畜力為驅動力的車輛。
“上道路行駛”是指能夠驅車上路的,有實際交通運行意義的車輛,而區別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駛或者作為觀賞、收藏、實驗等車輛第一百六十四條 解除合同與主物的關系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不能上道路就不參與道路交通的運行,也就自然排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對象之外。
另外,在車輛的功能上主要是根據目前我國車輛的主要功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能列舉的,這些功能主要包括:第十四條 要約供人員乘用、用于運輸物品以及進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行工程專項作業。
另外,所謂“輪式車輛”,主要是指以車輪作為運行形式的第三百四十條 合作開發技術成果的歸屬車輛,以區別那些以履帶或汽墊運行形式的車輛。這種區分的實際意義就是那些以履帶或汽墊作為運行形式的車輛或載體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機動車范圍,也就不具有上道路行駛的主體資格,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對第四百一十條 任意解除權象。
2、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3、關于非機動車的范圍的劃定與機動車的范圍最主要的區別就是車輛的驅動來源是人力或畜力。
人力驅動是指以人身賦予車輛的力來驅動車輛的運行。這些車輛包括自行車、自行三輪車、手推車等。
畜力驅動是指靠牲畜的牽引所賦予車輛的力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來驅動車輛的運行。這些車輛包括馬車、牛車、騾車、驢車等。
另外,那些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居間合同糾紛等交通工具也劃入非機動車的范圍。
4、從嚴格意義上講,區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標準,是以是否以機械動力作為車輛的驅動車來劃分的。
將那些以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定為非機動車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國的道路交通的設計一般遵循人車分流、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流的原則。理由是盡量做到各行其道。這也是確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
機動車道是專供那些設計時速高的車輛行駛的。特別是隨著汽車工業的迅猛發展,車輛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能良好、設計時速高的車輛不斷大量涌現,對道路的通行狀況,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
而那些雖以動力裝置驅動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由于其設計時速低,質量小,不能夠在機動車道上實際相對較高速度的行駛。并且如果允許它們駛入機動車道行駛,還將會影響其他機動車輛的相對高速度的行駛。那樣將會大大降低道路的高效能利用,同時也就會造成道路的浪費。
交通事故在發生之后,首先需要確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若經過核實之后,發現事故當事人分別是機動車、自行車,那么在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駕駛自行車的一方有過錯,那么就由駕駛機動車的一方擔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