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的職責是什么 維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導讀:
小區業主委員會收到該函后,認為區房管局的行政行為違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并予以撤銷。經人民法院審理后,以解聘物業公司不符合法定程序為由駁回了業主委員會的起訴。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政府房產主管部門之間的法律關系。在此情形下,區房管局向小區業委會發出《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函》是履行相應監督和管理職責,屬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該業主委員會理應糾正其違法行為。那么業委會的職責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區業主委員會收到該函后,認為區房管局的行政行為違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并予以撤銷。經人民法院審理后,以解聘物業公司不符合法定程序為由駁回了業主委員會的起訴。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政府房產主管部門之間的法律關系。在此情形下,區房管局向小區業委會發出《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函》是履行相應監督和管理職責,屬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該業主委員會理應糾正其違法行為。關于業委會的職責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2008年初,漢口某小區的部分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對時任物業公司不滿,之后業主委員會議定,解聘原物業公司并選聘新物業公司。但其選聘的新物業公司因系剛注冊成立,尚未取得資質證書。
推薦閱讀:
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
如何避免物業糾紛
業主委員會將選聘的新物業公司資料送到區房管局去備案時,因該公司尚未獲得資質許可而被退回。隨后,該業主委員會又自發組織了一系列驅逐原物業公司的活動。小區正常的物業服務受到嚴重影響,也有部分業主投訴,請求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維護該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區房管局為保證小區的穩定,遂以房管局的名義向業主委員會發函,以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無營業執照及資質為由,宣布業主委員會關于解聘、選聘物業公司的決議無效,應重新通過業主大會決定有關解聘、選聘物業公司事宜。小區業主委員會收到該函后,認為區房管局的行政行為違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決該具體行政行為無效并予以撤銷。經人民法院審理后,以解聘物業公司不符合法定程序為由駁回了業主委員會的起訴。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政府房管部門之間的行政訴訟案件。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政府房產主管部門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法定的。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并依法選舉業主委員會。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有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且有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第十五條則專門明確了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等等。另外,《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業主委員會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并受業主、業主大會的監督。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的形式共同商議決定,且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還應依照《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因此,業主委員會無權自行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在本案中,某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大會的同意擅自決定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超出了業主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因此,其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指導與監督。
根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房屋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受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本案中,小區的業委會超越職責作出了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且選聘的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相應資質。在此情形下,區房管局向小區業委會發出《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函》是履行相應監督和管理職責,屬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該業主委員會理應糾正其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