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但是,在發生有可能損害合同權利的情形下,合同權利人有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得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可見,處分權也是合同權利的一項權能。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以之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就是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又如,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就是租賃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那么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在發生有可能損害合同權利的情形下,合同權利人有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得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可見,處分權也是合同權利的一項權能。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以之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就是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又如,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就是租賃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關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債的關系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1、請求給付權請求給付,也就是請求債務人履行。合同權利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義務,這是合同權利人實現其權利,實現 訂約目的的基本方式。因為合同權利人的利益只能通過義務人義務的履行才能實現,因此,請求給付權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也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效力。
2、受領給付權受領給付權,又稱接受履行權,是合同權利人接受義務人給付的權利。合同權利人不僅有請求給付的權利,并且又接受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由于權利人只有受領債務人的給付,才能實現其利益,因此受領給付權也為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效力。受領給付權,是權利人保持從義務人的給付取得利益的原因或根據,因此,合同權利人得受領給付的效力又被稱為合同權利的保持力。
3、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合同權利雖具有相對性,一般只對合同義務人發生效力。但是,在發生有可能損害合同權利的情形下,合同權利人有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得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合同權利的保全權,雖不是合同中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它是保障合同權利的實現的必要手段,因此,也為合同權利的法定權能。
4、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任何權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盡管合同權利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但只要它是依法約定的,在受到侵害時同樣受法律保護。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指的就是在合同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強制義務人履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為合同權利的應有之義,因為它是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情形下得請求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強制義務人給付的權利,因此它是合同權利的執行力的表現。
5、合同權利的處分權合同權利一般不屬于專屬權。因此,權利人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權利人既可以通過免除義務人的義務來拋棄權利,也可以將自己的合同權利與對方相應的合同權利抵消,還可以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梢?,處分權也是合同權利的一項權能。
(1)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以之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就是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又如,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就是租賃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各自所負擔的主給付義務,構成所謂的對待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人負擔的主給付義務以外的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能決定合同的類型、不影響合同的目的的義務,卻是完全滿足給付利益需要所必需的,具有補充功能,權利人可以獨立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例如,在商場中購物,出賣人負有的交付購物發票的義務,就屬于從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既包括當事人明確約定的給付義務,也包括法律明文 規定的給付 義 務。例如,《合同法》第267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承攬人的這一保密義務就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從給付義務。
(2)原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原給付義務又稱為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原定的義務。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并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主給付義務)以及交付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發票的義務(從給付義務),就為原給付義務。次給付義務又稱為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在原給付義務的履行中因特殊事由而發生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