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換購住房 離婚怎么分割

導讀:
今年3月,李某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稱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離婚;而袁琳則表示,婚姻出現問題是由于丈夫“出軌”在先,離婚可以,但理應對自己作出補償。李某強調,自己在婚前曾購買一套住房,建筑面積有57.75平方米。袁琳則認為,現在的住房雖然確為李某婚前房產換購所得,但以小房換大房系婚后發生,作為夫妻婚后所得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離婚時予以均分。鑒于房產登記在李某名下,且包含李某的婚前財產,故法院判決房產歸原告李某所有,但原告可根據兩人婚后在該房產中所占面積及評估價格,給付被告袁琳相應的房屋折價款。那么婚前換購住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3月,李某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稱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離婚;而袁琳則表示,婚姻出現問題是由于丈夫“出軌”在先,離婚可以,但理應對自己作出補償。李某強調,自己在婚前曾購買一套住房,建筑面積有57.75平方米。袁琳則認為,現在的住房雖然確為李某婚前房產換購所得,但以小房換大房系婚后發生,作為夫妻婚后所得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離婚時予以均分。鑒于房產登記在李某名下,且包含李某的婚前財產,故法院判決房產歸原告李某所有,但原告可根據兩人婚后在該房產中所占面積及評估價格,給付被告袁琳相應的房屋折價款。關于婚前換購住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7月6日,馬鞍山市花山區法院開庭審理一起離婚房產糾紛訴訟案件。審理中,由于一套房產的分割問題,將原本簡單的案情變得復雜。婚前換購住房的房產是否應該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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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24歲的李某經人介紹于袁琳相識并“閃電”結婚,婚后兩人住在李某婚前所購買的房中。可沒幾年,夫妻倆因生活瑣事和性格差異常常發生爭吵。 2009年春節,因袁琳誤會丈夫和單位某女同事往來關系親密,認為李某對婚姻不忠,并常常借此與其爭執打鬧,任憑李某如何解釋也無濟于事。雙方分居。
今年3月,李某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稱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離婚;而袁琳則表示,婚姻出現問題是由于丈夫“出軌”在先,離婚可以,但理應對自己作出補償。在談及現有房產如何分割時,雙方發生沖突。
【爭議】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對于現所住房子的歸屬問題,雙方各執一詞。
李某強調,自己在婚前曾購買一套住房,建筑面積有57.75平方米。婚后用該住房換購一套住房,建筑面積增加到99.61平方米,也即現居住的房產。該房產應認定為自己婚前住房換購所得,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理因歸其一人所有,不得分割。
袁琳則認為,現在的住房雖然確為李某婚前房產換購所得,但以小房換大房系婚后發生,作為夫妻婚后所得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離婚時予以均分。
【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該爭議房產系李某以其婚前住房換購所得,其中包括了李某的婚前個人工齡、職務等因素,故該房產包括了李某婚前財產,即被換購房產57.75平方米的住房面積,剩余41.86平方米為婚后所得,應為原、被告兩人的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鑒于房產登記在李某名下,且包含李某的婚前財產,故法院判決房產歸原告李某所有,但原告可根據兩人婚后在該房產中所占面積及評估價格,給付被告袁琳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