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違法司法強拆程序是什么?

導讀:
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程序主要有: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那么國土違法司法強拆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集體土地司法強拆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xiàn)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jù)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zhí)行人應當?shù)綀觯绻渚懿坏綀觯膊挥绊憟?zhí)行機關的執(zhí)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jù)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zhí)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zhí)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xù)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裁決調解筆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jù)保全公證書;
5、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貨幣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貨幣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貨幣補償資金的監(jiān)督使用證明;
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guī)定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