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有什么處罰

導讀:
對于違反法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并處罰款?!段飿I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那么違建有什么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違反法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并處罰款?!段飿I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于違建有什么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一般違章建筑的處罰方式如下: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于僅僅違反法規定,未辦相關審批手續但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其補辦手續。
對于違反法規定且輕微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應當并處罰款。
對于違反法規定并嚴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1、違章建筑是指違反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義務性或禁止性規定,未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或者違背審批、許可的范圍而進行建筑活動所產生的,經有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其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設施。
2、違法《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而修建的房屋或相關設施就屬于違章建筑,按照規定違章建筑在經過認定之后,就要進行拆除,防止產生更大的危害。
二、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三、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建筑或構筑物。常見的包括:
1、非法占有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2、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過道、人行道等)、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3、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四)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五)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六)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七)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八)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10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