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期待利益的賠付標準

導讀:
可得利益必須是預期純利潤損失,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相應成本。可期待利益是一種基于現行簽訂的合同而得出的將來的合理預期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畢是期待利益能否實現的前提條件。可期待利益作為一種違約責任,除必須具備一般的違約責任要件之外(即違約行為、損害結果、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方無免責事由。可期待利益損失賠償的范圍必須是違約方所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且必須與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那么可期待利益的賠付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得利益必須是預期純利潤損失,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相應成本。可期待利益是一種基于現行簽訂的合同而得出的將來的合理預期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畢是期待利益能否實現的前提條件。可期待利益作為一種違約責任,除必須具備一般的違約責任要件之外(即違約行為、損害結果、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方無免責事由。可期待利益損失賠償的范圍必須是違約方所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且必須與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關于可期待利益的賠付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該條規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預期純利潤損失,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相應成本。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包括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
作為一種合同利益的構成要素之一,相比較于信賴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顯的特點。
(1)未來性。可期待利益是一種基于現行簽訂的合同而得出的將來的合理預期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這未來的某一時間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或合同履行條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實現僅是一種可能性。只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圓滿、完全履行完畢后其才能實現。
(2)現實性。“期待利益是一種由合同保障的現實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會被當事人所得到,即只有當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將可能得到的利益轉化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畢是期待利益能否實現的前提條件。
(3)不確定性。可期待利益將來能否實現,轉化為既得利益,這是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的。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情勢;其二,依賴于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以及附隨義務。
可期待利益作為一種違約責任,除必須具備一般的違約責任要件之外(即違約行為、損害結果、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違約方無免責事由。),尚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成立:
(1)合同合法有效。
(2)必須有違約行為存在。
(3)可期待利益損失賠償的范圍必須是違約方所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且必須與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相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