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原因(種類)

導讀: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像民法通則那樣規定為是無效民事行為,而是納入到可撤銷合同的范疇。那么可撤銷合同原因(種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像民法通則那樣規定為是無效民事行為,而是納入到可撤銷合同的范疇。關于可撤銷合同原因(種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重大誤解
誤解是指訂約當事人所表示出來的意思與真實意思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是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時所不知道或誤認的。誤解作為可撤銷的原因,是法律為誤解人提供救濟機會的表現,但誤解一般是由于誤解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對方當事人一般沒有責任。既然如此,對誤解人的保護就應是有限度的,不能不管誤解的程度一律允許誤解人撤銷合同,所以并非全部誤解都可取得撤銷合同的效果,只有在性質上是重大的誤解,即對合同的主要條款發生誤解并造成較大損失時,才能構成撤銷合同的理由。重大誤解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在信托、委托、保管、信貸等以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在贈與、無償借貸等以感情及特殊關系為基礎的合同中,在演出、加工承攬等以特定人的技能為基礎的合同中,對當事人的誤解就構成了重大誤解。
(3)對合同標的物的誤解,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的誤解。
(4)對合同其他方面的誤解。如果嚴重影響到訂約人的權利義務,也可視為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另一方沒有經驗、輕率,致使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注意:顯失公平在發生時間上,必須是訂立合同時,民法通則雖然對此沒有限定,但合同法卻明確規定為“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才是可撤銷合同;在適用條件上,必須是有償合同,特別是雙務合同,而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自然也就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
顯失公平的合同,應具備以下要件:
(1)一方具有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另一方沒有經驗、輕率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雙方在訂約能力和地位上處于不相等的地位,且一方有利用這種差異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這是造成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公平的主要原因,同時也使對方在訂立合同時未能真正地表達意思,所以法律對這種情況予以相應的補救,使受害方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撤銷或變更合同。
(2)合同的權利義務對雙方極為不公平。對于顯失公平合同的判斷主要在于結果上的不公平,但在操作上,具體標準的掌握卻缺乏統一性,比較困難;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對顯失公平合同所給予的救濟,往往被用來作為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進行隨意干涉的理由。因此,對顯失公平合同的認定應從嚴掌握。
3、欺詐、脅迫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除此之外,并沒有損害國家利益,而只損害了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都可納入可撤銷合同的范疇。
4、乘人之危
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像民法通則那樣規定為是無效民事行為,而是納入到可撤銷合同的范疇。
乘人之危的合同,應具備以下要件:
(1)一方乘對方處于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一般來說,如果危難和緊迫的情況并不十分嚴重,受害人可有較多的選擇余地,那么行為人利用這種情況而與受害人訂約,就不是乘人之危。
(2)受害方明知對方在利用自己處于危難和緊迫的情勢,但為了需要仍然訂立了合同。即受害方被迫接受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3)不法行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在結果上要求,不法行為人取得了不正當利益,而受害方受到了不正當的利益損失,而且通常還應是雙方利益極不均衡的結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并未在結果上造成受害方利益上的重大明顯損失,就不是乘人之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