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合同能否申請確認無效

導讀:
王某認為,他從未與林某對股權轉讓事項進行協商,且對此并不知情,訴請法院確認落款時間為2005年1月13日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合意進而建立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是否有效是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為判斷依據的。本案中,訟爭協議不具備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沒有依法成立,也就失去了判斷合同效力的前提,因此不能支持原告的訴求確認合同無效。那么這樣的合同能否申請確認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認為,他從未與林某對股權轉讓事項進行協商,且對此并不知情,訴請法院確認落款時間為2005年1月13日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合意進而建立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是否有效是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為判斷依據的。本案中,訟爭協議不具備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沒有依法成立,也就失去了判斷合同效力的前提,因此不能支持原告的訴求確認合同無效。關于這樣的合同能否申請確認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王某原為某公司股東,2005年1月13日,某公司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股東變更為林某。在某公司的工商檔案中存在一份落款時間為2005年1月13日的《股權轉讓協議》,協議內容體現為王某將其持有的86.7%股權轉讓給林某。后經筆跡鑒定,協議落款處“王某”的簽字并非王某本人所寫。王某認為,他從未與林某對股權轉讓事項進行協商,且對此并不知情,訴請法院確認落款時間為2005年1月13日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分歧】
對于是否應確認合同無效,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其理由為,通過假冒他人簽名而將他人持有的股份變更為自己持有或變更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人所有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四條關于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訟爭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能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其理由為,訟爭的《股權轉讓協議》雖然具備了合同的形式要件,但由于該協議并不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并達成合意的結果,而是他人假冒原告簽名完成了整個“協議”,故訟爭的《股權轉讓協議》因缺乏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而不能成立。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一方面,合同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本案中的“協議” 雖然具備了合同的形式特征,但因其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系一方偽造的,不具締約合意,是單方所為的無效民事行為的產物,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致使合同沒有依法成立。
另一方面,一份合同的效力應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合意進而建立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合同效力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是否有效是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為判斷依據的。一般而言,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則自成立時生效(附期限、附條件的合同除外)。本案中,訟爭協議不具備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沒有依法成立,也就失去了判斷合同效力的前提,因此不能支持原告的訴求確認合同無效。
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工商登記部門撤銷股權變更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鐘強 葛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