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甲方是公司沒蓋章能生效嗎

導讀: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實際簽訂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所以,如果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特別授權人的簽字,即使不蓋公章,也是有效的。大多數情況下,雙方對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才會同意簽字蓋章,因此,一般來說,蓋章的誰先誰后,意義不大。蓋章在后的人有可能對條款約定有不同意見,或者之前表示同意,但此后反悔,或提出異議,要求修改。那么合同甲方是公司沒蓋章能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實際簽訂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所以,如果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特別授權人的簽字,即使不蓋公章,也是有效的。大多數情況下,雙方對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才會同意簽字蓋章,因此,一般來說,蓋章的誰先誰后,意義不大。蓋章在后的人有可能對條款約定有不同意見,或者之前表示同意,但此后反悔,或提出異議,要求修改。關于合同甲方是公司沒蓋章能生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系,意味著要么簽字,要么蓋章,要么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于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訂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就等于印章所有者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于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并可以反復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
由于印章極易被偽造,并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于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系的確定性要遠遠大于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系,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所以,如果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特別授權人的簽字,即使不蓋公章,也是有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只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否是簽字或蓋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所接受,該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應的義務;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否是簽字或蓋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但不被對方所接受,該合同不成立;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當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所接受,該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應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可見,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實際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同時對方當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說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存在著共識,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
大多數情況下,雙方對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才會同意簽字蓋章,因此,一般來說,蓋章的誰先誰后,意義不大。然而,從法律上來說,先蓋章的人,意味著對合同條款、內容的認可。蓋章在后的人有可能對條款約定有不同意見,或者之前表示同意,但此后反悔,或提出異議,要求修改。那么,在后簽字蓋章有最后的話語權,決定權。
當然,也有在簽訂合同中比較強勢,或者地位更高的當事人,先簽字蓋章,這基本意味著后簽字蓋章的當事人基本只能同意,因為地位更高、更強勢的當事人一般都不可能允許其他當事人對合同文本再進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