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條款不清楚合同生效嗎

導讀: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如果主要條款不清楚,足以使當事人產生誤解的,應當協商變更條款內容,使其清晰明了,或者撤銷合同。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發現所簽的合同條款不清、或合同的內容存在漏洞時,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系。因此,合同條款不清楚的,并不影響合同全部的效力。”可見,雙方當事人在市場價發生變化時,首先采取協商補充的方式,但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同時按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因此,本案中的市場價,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來確定,即為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價格。那么合同主要條款不清楚合同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如果主要條款不清楚,足以使當事人產生誤解的,應當協商變更條款內容,使其清晰明了,或者撤銷合同。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發現所簽的合同條款不清、或合同的內容存在漏洞時,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系。因此,合同條款不清楚的,并不影響合同全部的效力。”可見,雙方當事人在市場價發生變化時,首先采取協商補充的方式,但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同時按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因此,本案中的市場價,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來確定,即為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價格。關于合同主要條款不清楚合同生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如果主要條款不清楚,足以使當事人產生誤解的,應當協商變更條款內容,使其清晰明了,或者撤銷合同。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發現所簽的合同條款不清、或合同的內容存在漏洞時,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系。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對合同所欠缺的內容予以協商、彌補。對雙方約定不清的內容進一步地澄清、完善,力求通過協商的方式統一雙方的意見,最終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實踐證明,這是一種積極有效的解決該類問題的補救方式。如果雙方不能就合同約定不明的問題達成補充協議,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對合同約定不明的內容予以解釋、認定。因此,合同條款不清楚的,并不影響合同全部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按市場價計算,那么以何時的市場價來計算?對此,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中約定按照市場價來計算,是按交易時的市場價來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中約定按照市場價來計算,是按合同簽訂時市場價來計算。
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按照市場價來計算該批種子的價格,但對何時的市場價未做明確規定,這屬于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可見,雙方當事人在市場價發生變化時,首先采取協商補充的方式,但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同時按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也無法確定。因此,本案中的市場價,可以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相關規定來確定,即為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價格。合同雙方訂立合同為2007年11月份,約定履行合同為2008年10月份,故以2007年11月時的價格來計算。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占某應以2007年11月訂立合同時的價格,即每公斤30元的價格付款給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