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導讀: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痘橐龇ā返?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橐龇ń菇Y婚的血親有兩類:1、直系血親。那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橐龇ǖ?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痘橐龇ā返?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1、直系血親。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再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結婚程序:
1、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系。
2、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3、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系。
4、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不符合結婚條件,不可能登記結婚,更沒有所謂的婚姻。
《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結婚時尚未治愈。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