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姻親結婚是否可以?

導讀:
從生物學意義上,直系姻親之間并沒有血緣關系,不會引起優生方面的不良后果,兩者結婚僅存在倫理道德或是觀念上的障礙而已,如果人們多數能接受姻親結婚的事實,就沒有必要禁止結婚。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直系姻親結婚已經遠遠超出兩個人“私”的領域。近日,直系姻親之間能否結婚的話題又炒得沸沸揚揚。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32.5%的人認為,直系姻親只要有感情,法律應允許結合。而40.1%的人認為,應禁止直系姻親結婚,認為姻親結合會造成“亂倫”,貽害社會。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那么直系姻親結婚是否可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生物學意義上,直系姻親之間并沒有血緣關系,不會引起優生方面的不良后果,兩者結婚僅存在倫理道德或是觀念上的障礙而已,如果人們多數能接受姻親結婚的事實,就沒有必要禁止結婚。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直系姻親結婚已經遠遠超出兩個人“私”的領域。近日,直系姻親之間能否結婚的話題又炒得沸沸揚揚。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32.5%的人認為,直系姻親只要有感情,法律應允許結合。而40.1%的人認為,應禁止直系姻親結婚,認為姻親結合會造成“亂倫”,貽害社會。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關于直系姻親結婚是否可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本是兩個人的私事,然而,婚姻法的修訂卻是大家的事。近日,直系姻親之間能否結婚的話題又炒得沸沸揚揚。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32.5%的人認為,直系姻親只要有感情,法律應允許結合。而40.1%的人認為,應禁止直系姻親結婚,認為姻親結合會造成“亂倫”,貽害社會。可見,正反兩方都有一定的“群眾基礎”。那么,法律究竟應不應該干涉這個“私事”呢?答案是肯定的,應該。
從生物學意義上,直系姻親之間并沒有血緣關系,不會引起優生方面的不良后果,兩者結婚僅存在倫理道德或是觀念上的障礙而已,如果人們多數能接受姻親結婚的事實,就沒有必要禁止結婚。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人不僅僅是生物意義上的人,“他”還是一個社會意義上的人。法律對個人私事的約束與否,不僅考慮個人的感情、喜好以及他的個人利益,還要考慮個人所處的整個社會的利益和大眾的價值觀。因為大家之所以能和諧相處在一起,就在于有一種共同的價值觀。再者,在穩定社會,調和人之間的行為方面,法律并不是萬能的,價值觀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一旦法律不顧人的倫理道德,肆意破壞這種共同價值觀,社會生活中的人就會無所適從,無所適從的結果就是行為混亂,行為混亂的結果就是社會的崩潰。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直系姻親結婚已經遠遠超出兩個人“私”的領域。因而,法律欲在維護個人自由和維護社會價值觀之間選擇時,要慎之再慎,不可輕易越雷池半步。
婚姻本是兩個人的私事,然而,婚姻法的修訂卻是大家的事。近日,直系姻親之間能否結婚的話題又炒得沸沸揚揚。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32.5%的人認為,直系姻親只要有感情,法律應允許結合。而40.1%的人認為,應禁止直系姻親結婚,認為姻親結合會造成“亂倫”,貽害社會。可見,正反兩方都有一定的“群眾基礎”。那么,法律究竟應不應該干涉這個“私事”呢?答案是肯定的,應該。
從生物學意義上,直系姻親之間并沒有血緣關系,不會引起優生方面的不良后果,兩者結婚僅存在倫理道德或是觀念上的障礙而已,如果人們多數能接受姻親結婚的事實,就沒有必要禁止結婚。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人不僅僅是生物意義上的人,“他”還是一個社會意義上的人。法律對個人私事的約束與否,不僅考慮個人的感情、喜好以及他的個人利益,還要考慮個人所處的整個社會的利益和大眾的價值觀。因為大家之所以能和諧相處在一起,就在于有一種共同的價值觀。再者,在穩定社會,調和人之間的行為方面,法律并不是萬能的,價值觀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一旦法律不顧人的倫理道德,肆意破壞這種共同價值觀,社會生活中的人就會無所適從,無所適從的結果就是行為混亂,行為混亂的結果就是社會的崩潰。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直系姻親結婚已經遠遠超出兩個人“私”的領域。因而,法律欲在維護個人自由和維護社會價值觀之間選擇時,要慎之再慎,不可輕易越雷池半步。
為什么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男女結婚?
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禁止血親結婚是優生的要求。人類兩性關系的發展證明,血緣過近的親屬間通婚,容易把雙方生理上的缺陷遺傳給后代,影響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沒有血緣親屬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能創造出在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強健的人種。因此,各國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親與直系卑血親之間,全血緣或半血緣的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與侄女、外甥女之間,伯母、叔母、舅母、姑、姨與侄子、外甥之間結婚。我國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說法,自西周以來,便禁止同姓為婚。唐代對同姓為婚處兩年徒刑。明清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清末,將禁止同姓結婚改為禁止同宗為婚。我國臺灣“民法”禁止下列親屬結婚: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親、同胞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兄弟姊妹結婚外,對其他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作了從習慣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外,又明確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此次修訂婚姻法對于禁止血親結婚的范圍沒有改動。也就是說,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