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年齡結了婚,要撤銷有條件

導讀:
吳某隨即與趙某登記結婚。2003年吳某生下一子,2003年8月吳某外出打工時認識劉某并產生感情。當年12月吳某在與趙某協(xié)議離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自己當時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因此請求法院宣告與趙某的婚姻無效。”據(jù)此,本案中吳某雖然在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其在申請宣告與趙某的婚姻無效時已達到了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如吳某與趙某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謊報年齡結了婚,要撤銷有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某隨即與趙某登記結婚。2003年吳某生下一子,2003年8月吳某外出打工時認識劉某并產生感情。當年12月吳某在與趙某協(xié)議離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自己當時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因此請求法院宣告與趙某的婚姻無效。”據(jù)此,本案中吳某雖然在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其在申請宣告與趙某的婚姻無效時已達到了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如吳某與趙某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關于謊報年齡結了婚,要撤銷有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吳某,女,1983年5月生,2000年12月經人介紹與趙某相識,兩人來往甚密。2001年6月,吳父在吳某不到法定婚齡的情況下,為其在黑市上買了一張假身份證。吳某隨即與趙某登記結婚。2003年吳某生下一子,2003年8月吳某外出打工時認識劉某并產生感情。當年12月吳某在與趙某協(xié)議離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自己當時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因此請求法院宣告與趙某的婚姻無效。
律師評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結婚時雖未達法定婚齡,但訴訟時已符合婚姻法的結婚條件,這樣的婚姻是否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十條規(guī)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本案中吳某雖然在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其在申請宣告與趙某的婚姻無效時已達到了法定婚齡,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因此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請求,即不能宣告該婚姻為無效婚姻。如吳某與趙某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