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結婚登記手續是怎樣

導讀: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結婚當事人只收取婚姻證書的工本費。那么新婚姻法結婚登記手續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結婚當事人只收取婚姻證書的工本費。關于新婚姻法結婚登記手續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定:
1、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2、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結婚當事人只收取婚姻證書的工本費。
同時,另據規定:
1、結婚證書每對9元。
2、嚴禁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搭車”收費。
3、各地物價部門必要時要會同民政部門對婚姻登記收費進行全面的清理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均按價格違法行為從嚴查處。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建議監察部門對其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4、對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搭車”收費屢禁不止的,縣以上民政部門可以責令其停辦婚姻登記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5、各地要將上述規定向群眾廣為宣傳,并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廣大群眾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