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損害理賠法律問題簡析

導讀:
從現實來講,劉某損失并不會是簡單的郵寄費損失能夠補償,但該賠償如何計算,能否計算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需要注意的問題之一。那么快件損害理賠法律問題簡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現實來講,劉某損失并不會是簡單的郵寄費損失能夠補償,但該賠償如何計算,能否計算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需要注意的問題之一。關于快件損害理賠法律問題簡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的貨物運輸行業及郵政業務已打破了壟斷,采取了更加快捷,簡便的方式,給各種業務活動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因快件帶來了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同時因為更多基于部門利益考慮的《郵政法》、《航空法》等涉及部門利益的法律與《合同法》在個別具體規則方能理解的偏差,造成在遇到不同案件時可能帶來的不同結果,因此,結合目前案件審理的具體狀況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認真分析,已成為法院系統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不可或缺的課題之一。
一、快件損害理賠案件的類型:
1、郵政快件類案件損害賠償。郵政公司作為從事快遞業務的傳統工作之一,歷來在快遞業務方面占據并試圖一直占有壟斷地位,但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因此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例如向外地郵寄“價值3萬元”的包裹,快遞公司卻把包裹弄丟了。當事主找快遞公司索賠時,對方則稱,丟失物品的價值不能憑顧客單方面說了算。 到底這個包裹該怎么賠,陪多少,最終地結果離當事人的損失差距可能很大,賠償縮水也可能很離譜。
2、新型快遞公司案件損害賠償。如前所述,基于郵政企業在快遞業務方面的壟斷地位和快遞行業巨大的市場,不少國外從事快遞業務的公司如安邦快遞公司已開始從事快遞業務,外資企業良好的管理模式和服務態度也贏得了大批客戶,同時由于進入門檻相對較低,大量公司進入快遞行業,快遞行業的利潤已經越來越薄。也有大量糾紛存在。
3、民航快遞業務損害賠償。關于此類損害賠償業務,一般存在于航空快遞業務當中,如我院曾審理劉某訴快遞公司及航空公司快的損害賠償案,劉某已在深圳打工多年,趕上2006年之前公司要給一部分職工深圳戶口,因此,劉某家人就將劉某的戶口檔案從檔案部門取出后,通過航空快遞向深圳市人事局寄送,但在運送過程中黨案出現了毀損,造成劉某錯過了辦理戶口的機會,故向法院提起訴訟。從現實來講,劉某損失并不會是簡單的郵寄費損失能夠補償,但該賠償如何計算,能否計算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需要注意的問題之一。
4、物流公司新業務損害賠償。部分物流公司在從事貨物運輸的同時,也部分從事手表、身份證等當事人基于加值平衡方面的考慮,讓從事貨運企業代為辦理的現象,此類案件的形成,雖然不多,但在法律實踐中,也是不可忽視的法律問題。在管城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中,曾有顧客委托客運司機將身份證從鄭州帶到中牟,該顧客為此支付了10元前相當于一名乘客的客票的價格,但該身份證丟失,因此引起訴訟,是按照快遞糾紛進行處理還是客運處理也存在較大爭議,但從合同性質、目的來看,按照因快遞產生糾紛賠償更為合適。
二、快件損害賠償的不同觀點:
快件損害賠償類案件的處理結果關于快件損害賠償的處理,審判實踐中一般存在兩種觀點,因郵政公司具有長期以來從事快遞業務的特點,對因郵政公司發生糾紛的分析將有助于該類案件的處理。在審判實踐中,對于郵政快件產生的糾紛一般存在兩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未按約定完成客戶交付的托運工作,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故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且,快遞公司在快遞單背面清楚寫明其有權檢驗承運的任何快件,其主張不知道承運貨物名稱、重量,不符合交易習慣。這一“郵件丟失索賠案”屬于運輸合同糾紛,應適用合同法處理—雖然雙方約定快遞公司對所承運快件丟失或破損其責任限于郵費不超過三倍,但快遞公司提供的該格式合同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并且沒有提請客戶注意,應認定該條款無效。一審法院最后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客戶的實際損失,當然,客戶必須提供存在實際損失的證據。
2、第二種觀點認為:這類“郵件丟失案”并不應該按合同法處理,而是適用郵政法。因為,郵件丟失的賠償標準按照國家郵政局國內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損毀、短少時,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付郵費的兩倍。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其從業行為應受郵政法調整,客戶在填寫快遞單時,快遞公司寫有一旦郵件丟失約定賠償三倍郵費的規定—此條款雖為格式條款,但發件人在填寫快遞單時,已對其進行了充分提示。客戶并未對格式條款予以否認,這樣該格式條款對雙方均具約束力。因此,只能按照雙方約定進行賠償。
三、現行法律規則的適用規范沖突與解決
1、《郵政法》與《合同法》的規范沖突近年來,因郵包丟失導致消費者狀告郵政企業的案件時有發生,但對此類案件是適用郵政法還是適用合同法,還存在爭議。筆者認為,關鍵還是看郵政企業是否是受郵政法保護的主體。如果是,就適用于郵政法。根據我國憲法和立法法規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在特別法與一般法的規定不一致而發生沖突時,應以特別法為準,適用特別法。我國合同法是一般法,郵政法是特別法,在郵件丟失造成的損害賠償方面當然應優先適用郵政法的規定。而我國郵政法規定:對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損毀、短少時,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付郵費的兩倍。所以,消費者如果郵寄的是貴重物品,一定要在郵寄單上注明,并選擇保價方式—按物品的實際價值填寫保價金額。這樣雖然需要多支付郵寄物品實際價值的1%的費用,不過,一旦物品丟失,可以按保價金額賠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另外,現在郵政企業多選擇與保險公司合作,對郵寄物品進行保險,與保價費用差不多,但物品丟失時賠付會更快,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關鍵在于該條款是否屬于合同法規定的限制對方權利,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
2、《航空法》與《合同法》的規范沖突 目前航空工業公司針對快遞業務丟失、損壞也有相應規定,例如關于責任起止時間,大部分規定航運公司從快件收運時起至交付時止,承擔安全運輸的責任。在此期間如發生快件丟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負賠償責任。對構成法律文本的客戶填寫的相關托運書、快遞單要認真妥善保管。 并明確列舉了例外條款,對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被保險快件、聲明價值實際賠償金額低于投保金額或聲明價值高限時,保險公司、承運人按承保或聲明價值比例進行賠償。關于貨損各項賠償價格核定,均以起運地承運當日的價格為準。各類貨物價值的核算,以國家定價標準核算。按保險公司有關保險賠償規定和運輸合同中規定的合理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在實際損失中剔除。根據保險公司有關保險賠償規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的經濟損失,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如一時未能向第三者取得賠償的,被保險人可提出要求由保險人依據保險公司有關保險賠償規定先給予補償。但被保險人應填‘權益轉讓書’,把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共同向責任者追償。 顯然,關于航空業的快遞規范與合同法也存在不同,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可能適用航空法,但由此可能給客戶造成很大損失。
四、相關法規解讀及解決問題的出路
1、明確法律的適用范圍可能為解決日益增多的快件問題產生的糾紛,國家郵政局近日公布國內首個《快遞業服務標準》,并已于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快遞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服務組織的人員、服務時限、單件重量、查詢期限和賠償標準等內容。如規定快遞服務組織及其分支機構的人員總和應不低于15人;除了與顧客有特殊約定(如偏遠地區)外,同城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24小時,國內異地快遞服務時限不超過72小時。該標準還規定,同城快件承諾送到日后3天還沒到的,將視為丟失,對未保價的包裹,需按服務費的5倍進行賠償,信件類快件則按服務費的2倍進行賠償。同時該標準引入國際“徹底延誤標準”,對快遞服務“徹底延誤時限”進行了限制。按規定,從快遞組織承諾的服務時限到達之時算起,同城快遞徹底延誤時限為3個工作日,國內異地快遞徹底延誤時限為7個工作日,國際快件徹底延誤時限是10個日歷天。在強化服務的同時,也為解決快遞法律糾紛提供了相應依據。
2、引入保險等相應化解糾紛機制在大多數因快遞產生的糾紛,均由從事本行業管理的部門提供反復使用的規范性合同文本,并由此導致“霸王合同”之爭甚至立法爭議,鑒于目前我國的現實情況,基于整個社會利益的平衡,引入保險或者快遞合同中的保價條款,雖然對解決法律問題會有一定的延緩作用,但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及個人利益的保護,應視為當今最佳選擇。因快遞產生的糾紛一般涉及金額不像傳統商事案件復雜,但因行業、部門等利益產生的問題今后將大量存在,對快件損害賠償問題進行統一和規范,不但有利于法治的統一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同樣會對快遞行業的發展帶來真正健康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