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被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

導讀: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但司法機關在辦理或者審判行為人被指控犯有本罪的案件過程中,不能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作為認定本案當事人構成犯罪的前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此相同。那么簽訂合同被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但司法機關在辦理或者審判行為人被指控犯有本罪的案件過程中,不能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作為認定本案當事人構成犯罪的前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此相同。關于簽訂合同被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4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是從玩忽職守罪分離出來,但其犯罪構成比以前更為嚴格,縮小了打擊面。表現為:原來的玩忽職守罪只要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即可,現在改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并且要求是被詐騙。
(1)本罪必須是發生在簽定、履行合同的過程中;
(2)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如:不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不仔細研究合同的條款內容;盲目輕信對方的意思表示,不履行合同應當具備的形式要件等。
(3)由此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本罪是否要求對方當事人被人民法院判決確定構成詐騙犯罪為前提?根據高法的會議紀要認為:認定本罪應當以對方當事人涉嫌詐騙,行為構成法犯罪為前提。但司法機關在辦理或者審判行為人被指控犯有本罪的案件過程中,不能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作為認定本案當事人構成犯罪的前提。也就是說,只要認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詐騙犯罪,就可以依法認定行為人構成本罪,而不需要擱置或者中止審理,直至對方當事人被法院依法審理并判決構成詐騙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此相同。
3、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這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的類似行為規定在瀆職罪一章中,罪名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定、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8決定》規定: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一規定其實擴大了本罪的犯罪主體,使無論是國有,還是非國有的"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其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是過失。
1、合同名稱的規范約定。
明明是設備買賣安裝合同,卻簡單地寫成設備買賣合同。雖然只是少了兩個字,但是安裝的義務要求和質量標準,設備的安裝費用及調試卻不知如何界定了。特別是一些采購合同,根據公司合同范本有定期采購和一次性交易的普通采購合同兩種交易合同范本,一些公司職員簡單草率、不經分辨地拿起一份就簽,結果普通采購只定單價,不定數量和總價,定期采購不定單價,卻定總價,正好將兩者搞混。
2、合同沒有寫明違約條款。
如果合同沒有寫明違約條款,一方違約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將會很難,而且按實際損失賠償的話,損失也很難計算。特別是我們公司,常作為施工方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施工,導致整個工程做完后費用基本是我方墊付。如果不約定清楚違約責任,尤其是沒有約定延期付款的責任,這對我司的風險將是巨大的。
3、驗收結算條款和工程標準約定不明。
在實際工作中,驗收結算條款經常約定不明,工程是否達到標準不能界定,特別是對簽證問題的約定基本就是一句“按實結算”。
要知道,首先按實結算只能計算工程量,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下不能有效計算我們的費用,其次簽證的時間期限,在我方報告對方后一定要約定明確的確認期間,預期簽字或不簽字的視為認可我方所報事項。不然,就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也要花費大量的鑒定費,以證明對方的不合理。
4、對于合同其他非正文部分要正確態度對待。
例如,對方單位是法人的,合同要蓋騎縫章,對方是個人的,要求在每頁簽字確認。對于需要資質證明的,一定要核實清楚對方的資格證明材料,特別是合同的簽訂地點,往往得不到重視,其實這是很重要的。首先根據合同法規定,可以確定將來合同糾紛受理的法院,其次,當遇到商業欺詐時,合同簽訂地也將是確定公安機關案件管轄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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