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怎么定罪量刑

導讀:
由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于司法機關具體掌握。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合同詐騙罪不會被判死刑。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手段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欺詐的是“以欺詐、脅迫手段”。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性質認定,原則上應當掌握在適用中國實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圍。那么合同詐騙罪怎么定罪量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于司法機關具體掌握。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合同詐騙罪不會被判死刑。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手段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欺詐的是“以欺詐、脅迫手段”。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性質認定,原則上應當掌握在適用中國實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圍。關于合同詐騙罪怎么定罪量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以憑空捏造出來的單位的名義或者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合同的履行而設定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的常規做法。犯罪分子為了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往往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錢財的目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據。“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是指證明其對某些本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其他虛假的動產、不動產權屬的“證明文件”等。
(3)沒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誘騙伎倆。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為誘餌就可以比較容易地取得對方的信任,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這種行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后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一個概括性規定。由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于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況:收受當事人給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無正當理由既不履行合同義務又不退還,用于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等。
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犯合同詐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合同詐騙罪不會被判死刑。
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手段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欺詐的是“以欺詐、脅迫手段”。
兩種行為的相同點是:“制造虛假的事實,使用了欺騙手段”和非法(違反刑法和民法之別)獲取了財物。
二者的不同點是:在主觀故意上合同詐騙者在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時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沒想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民事欺詐則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騙得非法錢財的目的,如通過產品質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貨款等方式實現非法獲利的目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應在實踐中掌握,凡符合合同詐騙的幾種形式的行為,如果沒有證明其確實是真誠履行合同的證據,就應當確認為合同詐騙,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履行合同的誠意,則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性質認定,原則上應當掌握在適用中國實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圍。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以常見的有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土地使用轉讓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發生債權關系的如合伙合同、聯營合同、承包合同等也應當在內,因為該類合同侵害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經濟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