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登記的條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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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結婚登記的條件及程序
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程序
l、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3、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4、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5、結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員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6、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