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擔保為什么還敗訴

導讀:
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因超過保證期間起訴,被判駁回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當日,陳甲履行了出借義務。2015年3月18日,某房地產公司、某機械公司在上述借條上蓋章,自愿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截止2015年4月24日,陳甲先后收到陳乙歸還的利息9.6萬元及本金130萬元。今年3月,陳甲至法院起訴要求陳乙、某房地產公司歸還剩余借款190萬元及利息,某機械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那么借款有擔保為什么還敗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因超過保證期間起訴,被判駁回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當日,陳甲履行了出借義務。2015年3月18日,某房地產公司、某機械公司在上述借條上蓋章,自愿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截止2015年4月24日,陳甲先后收到陳乙歸還的利息9.6萬元及本金130萬元。今年3月,陳甲至法院起訴要求陳乙、某房地產公司歸還剩余借款190萬元及利息,某機械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借款有擔保為什么還敗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到期后,擔保人為借款提供了擔保,對債權人來說,相當于多了一層保障,但為何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擔保責任時未獲支持?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因超過保證期間起訴,被判駁回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2014年1月30日,陳乙因其時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房地產公司經營需要,向陳甲借款32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期一個月,還款期限為2014年3月1日,到還款期日除歸還本金外,另支付利息9.6萬元。當日,陳甲履行了出借義務。
借款到期后,陳乙陸續支付了利息及部分本金,對余款請求寬延時日,并找來朋友的某機械公司作為擔保。2015年3月18日,某房地產公司、某機械公司在上述借條上蓋章,自愿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
截止2015年4月24日,陳甲先后收到陳乙歸還的利息9.6萬元及本金130萬元。今年3月,陳甲至法院起訴要求陳乙、某房地產公司歸還剩余借款190萬元及利息,某機械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訴訟中,某機械公司認為,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從2015年3月18日機械公司在借條上蓋章至今保證期限已過,所以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陳甲要求陳乙、某房地產公司共同歸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陳乙已歸還款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順序抵充。遂判決陳乙、某房地產公司歸還陳甲借款190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了陳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本案中某機械公司在借款期限已屆滿后提供擔保,故擔保期限應從出具擔保函之日起計算六個月,陳甲在起訴時已經超過保證期間,被告某機械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陳乙為公司經營以個人名義借款,公司是否需要共同承擔還款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陳乙應作為借款人與某房地產公司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而非作為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