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合同欠款訴訟時效案

導讀:
故要求法院判令杭州xx支付xx貨運墊付的運費人民幣256151.60元,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92214.58元,并要求杭州xx承擔案件訴訟費。而xx貨運于1996年11月2日在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時至1997年12月5日提出撤訴并不構成時效中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xx貨運與杭州xx之間存在貨運代理關系,雙方由此發生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那么貨運代理合同欠款訴訟時效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要求法院判令杭州xx支付xx貨運墊付的運費人民幣256151.60元,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92214.58元,并要求杭州xx承擔案件訴訟費。而xx貨運于1996年11月2日在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時至1997年12月5日提出撤訴并不構成時效中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xx貨運與杭州xx之間存在貨運代理關系,雙方由此發生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關于貨運代理合同欠款訴訟時效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解析:貨運代理合同欠款的訴訟時效問題
案件回放
原告杭州xx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訴稱:其與杭州市xx工藝紡織品進出口公司素有業務往來,雙方之間的運費一直采取分批支付的方式結算。1994年1月至9月期間,杭州xx共欠xx貨運10票貨運費計人民幣13175元,美元29354元。1995年12月27日以后,杭州xx就未再向xx貨運支付運費。故要求法院判令杭州xx支付xx貨運墊付的運費人民幣256151.60元,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92214.58元,并要求杭州xx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杭州xx辯稱:10票貨物的運費涉及10份出口貨物明細單(以下簡稱托單)和提單,是10個獨立的海上貨運代理法律關系,雙方運費結算均是一票對一票。根據10份托單和提單運費支付期限約定,該10票運費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杭州xx在1995年12月27日對其中一票運費的支付不產生對其他運費的訴訟時效中斷問題,并且xx貨運作為杭州xx的海上貨運代理人,不能提供本案托單和提單項下運費已向承運人墊付的有效憑證,故xx貨運對本案沒有訴權,請求法院駁回xx貨運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xx貨運與杭州xx素有業務往來,雙方之間的運費一直采取分批支付的方式結算。1994年1月至9月期間,杭州xx共欠xx貨運10票貨運費,共計人民幣13175元,美元29354元,該10票貨物的運費涉及10份出口貨物明細單(簡稱托單)和提單,是10個獨立的海上貨運代理法律關系,雙方運費結算均是一票對一票。1994年9月30日,xx貨運向杭州xx開具10票貨物中最后一票貨物運費的發票,金額為美金7536元。原、被告雙方確認,1995年12月27日,杭州xx就該筆運費支付了美金7300元,尚欠美金236元。但這7300美金支付后,就未再向xx貨運支付運費。期間,xx貨運曾向被告杭州xx當面提示要求其支付上述運費,但杭州xx在1995年12月27日后,至今未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xx貨運就上述運費向杭州xx住所地的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于1997年12月5日向拱墅區人民法院申請撤訴。
上海海事法院認為,xx貨運自1992年成立以來就作為杭州xx的貨運代理人,原、被告雙方貨運代理法律關系成立。xx貨運在1994年1月-9月間,受杭州xx委托代理10票貨物的出口承運,并為杭州xx墊付了上述10票貨的運費后,即向杭州xx提示要求支付上述墊付的款項,然而杭州xx除在1995年12月27日支付了過去所欠的運費外,至今未付余款。此后,xx貨運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情況下,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未能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而xx貨運于1996年11月2日在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時至1997年12月5日提出撤訴并不構成時效中斷。據此,xx貨運已經喪失了自己的勝訴權。故判決:對原告xx貨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xx貨運不服判決,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xx貨運上訴提出,其未與杭州xx約定遲延支付運費的時間;杭州xx支付10筆運費的最后一筆運費時,其余9筆運費的訴訟時效均應中斷,故本案未過訴訟時效。
杭州xx答辯認為,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xx貨運轉交提單、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杭州xx支付10筆運費中的最后一筆,其余9筆運費的訴訟時效并不中斷,故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認定xx貨運代理杭州xx出運10票貨物、墊付運費及其先至其他法院起訴后又撤訴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予認定。1994年9月30日,xx貨運向杭州xx開具10票貨物中最后一票貨物運費的發票,金額為美金7536元。1995年12月27日,杭州xx就該筆運費支付了美金7300元,尚欠美金236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xx貨運與杭州xx之間存在貨運代理關系,雙方由此發生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從xx貨運向杭州xx轉交提單、開具發票,即xx貨運知道自己的權利己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應為二年。本案十筆運費是基于十個獨立的貨代合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各筆運費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鑒于本案前九筆運費并無時效中斷的事由,故上訴人首次起訴時即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唯第十筆運費杭州xx曾于1995年12月27日支付了部分款項,該筆運費的訴訟時效可視為中斷。xx貨運于1996年11月2日向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時,第十筆運費的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其撤訴后又于1998年1月22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時,第十筆運費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杭州xx應當支付xx貨運該筆運費的欠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遂改判:杭州xx支付上訴人xx貨運運費236美元。
法官說法
本案案情并不復雜,焦點主要集中在時效問題上。貨運代理合同通常雙方當事人簽訂一份長期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分批、次委托貨運代理公司代理處運貨物,在支付代理費時并不是按票及時結算,通常按月份批結算,一旦委托人拖欠代墊費用,容易產生實效上的分歧。
首先,本案要明確法律適用問題。本案案由是貨運代理合同欠款糾紛,具體爭議圍繞原告為被告墊付的運費而展開。既然是解決貨代墊付款項糾紛,則應該適用《民法通則》對于時效的規定,而非《海商法》。因為《海商法》第十三章所規定的"時效",完整地說應稱作為"海事訴訟時效"。《海商法》中的法定時效期間都是針對各項海事請求權而規定的,而其中的有關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亦應適用于針對海事請求權的時效制度,在這一點上,一、二審法院是一致的,即都選擇適用了《民法通則》。[page]
其次,一、二審法院都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10票貨物的墊付運費產生于10個相互獨立的貨運代理合同,因此是相互獨立的債務。被告于1995年12月27日就第10筆運費向原告支付了美金7300元,尚欠美金236元。這只是對最后一筆債務的部分清償,與前9筆運費無關。此時,只有原告對于最后一筆運費的訴訟時效中斷,從1995年12月27日起重新計算。之后,一、二審法院對于原告在1996年11月2日向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并又撤訴能否中斷訴訟時效持有不同看法。一審法院認為這種情形不構成時效中斷,而二審法院觀點則相反,并直接導致了改判。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判決的差異就在于對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不同理解。目前,對于撤訴后訴訟時效中斷是否無效,有二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確立時效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平衡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促使權利人積極地行使其權利。而時效中斷的前提,是以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正確性合法性為前提的。
撤訴行為盡管并非一定源于錯誤行使訴訟權利,但至少是明示了權人對于自己行使權利行為的撤銷。這種撤銷所導致的后果是對于權利人起訴行為的否定,從而效力追溯至起訴行為當時,使得起訴自始即歸于無效。而從法院裁定準予撤訴的角度來看,亦是對當事人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認可。如果說權利人的實體權利相對應的是義務人的實體義務,那么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行使起訴權,相對應的義務人即要按照時效中斷的規定延長自己的"時效義務"(即重計時效)。但若權利人針對本次訴訟處分了自己的起訴權,則義務人也就沒有必要再延長自己的義務期間了。另一種觀點認為,上述問題完全可在現有《民法通則》的規定基礎上得到解決。該觀點認為,只要起訴狀副本一經送達被告,即應視為符合了《民法通則》關于時效中斷的事由之---"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自送達之日起時效中斷。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多采用的是這種觀點,即當事人一旦起訴,訴訟時效就中斷,而無論起訴后是否撤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川高院請示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部與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返還代收貸款一案如何適用法(民)復[1990]3號批復中"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復函(2000年4月5日[1999]民他字第12號)就這一問題做出了解釋。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對于最后一筆運費(第10筆運費)的訴訟時效,自被告于1995年12月27日就第10筆運費作部分清償而中斷后,又因其向杭州拱墅區人民法院起訴而中斷,而自撤訴時起重新計算,即從1997年12月5日開始。當原告于1998年1月22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時,第十筆運費請求當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