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應該在哪起訴

導讀:
夫妻兩邊脫離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離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統轄;沒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時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統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起訴離婚應該在哪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兩邊脫離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離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統轄;沒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時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統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關于起訴離婚應該在哪起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原告住所地與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統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寓居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聯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許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聯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夫妻一方脫離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離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夫妻兩邊脫離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離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統轄;沒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時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統轄。
(一)請求離婚兩邊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二)請求離婚兩邊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兩邊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許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