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的分享

導讀:
賭博欠債難償還 合同詐騙法不容案情回放:李某因賭博欠款兩百多萬元,無力償還。結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無論從簽訂合同動機、履約行為等來看,被告人李某簽訂合同就是為了騙取被害人的貨物,實現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萬元是適當的。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那么借款合同糾紛的分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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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欠債難償還 合同詐騙法不容
案情回放:
李某因賭博欠款兩百多萬元,無力償還。李某因先前與張某有生意上的來往,就與張某商定在張某處購買一批鋼材,價值40萬元,約定張某先交付鋼材,一個星期后李某再付款。李某得到鋼材后,即將其轉賣,得款38萬元,但是并沒有用來償還張某,而是拿去繼續賭博。后又輸個精光。因李某久不還款,又停了手機,張某因此報警,后李某被抓獲。
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某得到鋼材后,即將其轉賣,得款后并沒有用來歸還張某,而是拿去繼續賭博,李某主觀非法占有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萬元。
律師點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得到鋼材后,即將其轉賣,得款后拿去繼續賭博,李某主觀非法占有故意明顯,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在客觀上行為人均采用了一定的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相信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從而與其簽訂合同。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即:合同詐騙犯罪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詐行為主觀上無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如何正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應將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欺詐手段的動機、是否具有履約能力、有無履約行為、未履約的原因、合同標的物的去向以及事后的態度等方面情況結合起來進行分析,判定是民事欺詐行為還是合同詐騙犯罪。不能將行為人采取的欺詐手段與案件的其他事實割裂開來,單獨進行評價。結合本案,被告人李某無論從簽訂合同動機、履約行為等來看,被告人李某簽訂合同就是為了騙取被害人的貨物,實現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萬元是適當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