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欠據亦應償還欠款

導讀:
2004年2月,馬某通過其兄在任某處購買一臺四輪車車斗,價格3000元,馬某當時付款1000元,余款約定在2004年12月末還,當時雙方簽定一份合同書,馬某給任某出具欠據一張。到期后,任某多次索要,馬某以無錢為由未還。后任某不慎將欠據丟失,任某再去索要時,馬某以欠款已還清,原始欠據被其撕掉為由,拒不償還欠款。2010年1月任某訴至法院要求馬某償還尚欠的2000元。庭審中,被告馬某拿出一份購買合同主張當時只簽一份合同,是在還清欠款后,任某把欠據與合同一同給了馬某,不承認欠原告車斗余款2000元。7天后,被告如期將1500元送到原告手中。那么無欠據亦應償還欠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2月,馬某通過其兄在任某處購買一臺四輪車車斗,價格3000元,馬某當時付款1000元,余款約定在2004年12月末還,當時雙方簽定一份合同書,馬某給任某出具欠據一張。到期后,任某多次索要,馬某以無錢為由未還。后任某不慎將欠據丟失,任某再去索要時,馬某以欠款已還清,原始欠據被其撕掉為由,拒不償還欠款。2010年1月任某訴至法院要求馬某償還尚欠的2000元。庭審中,被告馬某拿出一份購買合同主張當時只簽一份合同,是在還清欠款后,任某把欠據與合同一同給了馬某,不承認欠原告車斗余款2000元。7天后,被告如期將1500元送到原告手中。關于無欠據亦應償還欠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2月,馬某通過其兄在任某處購買一臺四輪車車斗,價格3000元,馬某當時付款1000元,余款約定在2004年12月末還,當時雙方簽定一份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馬某給任某出具欠據一張。到期后,任某多次索要,馬某以無錢為由未還。后任某不慎將欠據丟失,任某再去索要時,馬某以欠款已還清,原始欠據被其撕掉為由,拒不償還欠款。2010年1月任某訴至法院要求馬某償還尚欠的2000元。
由于雙方欠款的“據”已不存在,受案后,主審法官多次下鄉到被告所在的村屯調查,多次找購買車斗時的中間人被告哥哥了解案情,雖然其兄閃爍其詞,但主審法官也了解了案情的來龍去脈。庭審中,被告馬某拿出一份購買合同主張當時只簽一份合同,是在還清欠款后,任某把欠據與合同一同給了馬某(欠據已被其撕毀),不承認欠原告車斗余款2000元。法官在調解時給被告講解欠據并不是索要欠款的唯一憑證,欠款是否存在要根據事實情況確認,一同拿到的合同與欠據只留其一有背常理,車斗已購買6年之久,于情、于理、于法、于心都應將欠款還于原告。在給被告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告終于承認未還款的事實,但其認為欠據已丟失自己生活困難能否少給500元,原告同意。7天后,被告如期將1500元送到原告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