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口頭協議借款20萬 沒寫借條生出事端

導讀:
借朋友20萬沒寫借條 2008年9月28日,金某通過他人介紹,從辛某手中借款20萬元,辛某于當日委托崔某將該款存入金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開戶的銀行卡。借款當日金某說這筆錢只用1-2個月,雙方并沒有寫借條,也未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及利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金某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稱其從未向辛某借款,而是案外人崔某于2008年9月28日經中國農業銀行給其匯來20萬元。崔某則出庭證實,辛某給金某匯款系由他在銀行辦理并匯出。法院判決金某給付辛某15萬元。那么朋友間口頭協議借款20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朋友20萬沒寫借條 2008年9月28日,金某通過他人介紹,從辛某手中借款20萬元,辛某于當日委托崔某將該款存入金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開戶的銀行卡。借款當日金某說這筆錢只用1-2個月,雙方并沒有寫借條,也未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及利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金某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稱其從未向辛某借款,而是案外人崔某于2008年9月28日經中國農業銀行給其匯來20萬元。崔某則出庭證實,辛某給金某匯款系由他在銀行辦理并匯出。法院判決金某給付辛某15萬元。關于朋友間口頭協議借款20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朋友20萬沒寫借條
2008年9月28日,金某通過他人介紹,從辛某手中借款20萬元,辛某于當日委托崔某將該款存入金某在中國農業銀行開戶的銀行卡。借款當日金某說這筆錢只用1-2個月,雙方并沒有寫借條,也未約定具體的還款日期及利息。
到了還款日期,辛某向金某索要欠款時,金某還了5萬元,其余借款15萬元一直未還。辛某曾多次打電話催討,并兩次去金某公司索要,金某均以各種理由推托。
辛某怎么也沒想到會交上這樣的朋友,為此,2009年底,他向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金某立即償還欠款15萬元。
這筆錢到底借沒借
因沒寫借條,辛某只能提供當天匯20萬元的銀行存單。好在為其辦理匯款業務的崔某愿意出庭作證,讓他對打贏官司增添了一點信心。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金某對借款事實予以否認,稱其從未向辛某借款,而是案外人崔某于2008年9月28日經中國農業銀行給其匯來20萬元。另外金某也在庭審中主張,因辛某不能出示合法有效的借條或欠據,故辛某提供的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并不能證實借款人或欠款人是金某,而且此20萬元的存款人并非辛某。
崔某則出庭證實,辛某給金某匯款系由他在銀行辦理并匯出。
“法官心證”確認還款
和平區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F辛某提供了其名下存單于2008年9月28日支取20萬元人民幣的存單歷史交易明細,又提供了當日匯給金某賬戶20萬元的銀行卡存款憑條,在銀行卡存款憑條上簽字的崔某亦作為辛某的證人出庭作證,辛某提供的上述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辛某將20萬元匯給金某的事實。結合金某在庭審中亦自認曾給辛某送去5萬元的錢款,能夠證明該筆款項實為辛某出借給金某的借款,故金某應當承擔償還義務。法院判決金某給付辛某15萬元。
[法官提醒]
借款一定要寫借條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立借據時要親手動筆,大小寫并舉,忌留空白,忌忘簽名蓋章。
[名詞解釋]
法官心證
所謂“法官心證”,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官在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缺乏直接證據的前提下,可以針對具體案情,根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以自己的良知和法律信仰,運用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來自由判斷,取舍證據和認定事實。(來源:沈陽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