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帳目作出的司法會計鑒定有效嗎

導讀:
原告訴至法院后提起司法鑒定,但原、被告在選定司法鑒定機構時協商不成,法院遂指定一司法鑒定中心對該債務進行會計鑒定。被告對該鑒定提出異議,認為該鑒定不科學,但未提出重新鑒定。法院依據該鑒定依法判決由被告歸還原告貨款200456.55元。判決后,被告雙方均為上訴。第二種意見認為:以單方帳目為據作出的司法會計鑒定無效,不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履行配合的義務,則該方當事人就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在當事人實施舉證妨害行為時,就要對爭議的事實承擔不利后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那么單方帳目作出的司法會計鑒定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訴至法院后提起司法鑒定,但原、被告在選定司法鑒定機構時協商不成,法院遂指定一司法鑒定中心對該債務進行會計鑒定。被告對該鑒定提出異議,認為該鑒定不科學,但未提出重新鑒定。法院依據該鑒定依法判決由被告歸還原告貨款200456.55元。判決后,被告雙方均為上訴。第二種意見認為:以單方帳目為據作出的司法會計鑒定無效,不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履行配合的義務,則該方當事人就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在當事人實施舉證妨害行為時,就要對爭議的事實承擔不利后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關于單方帳目作出的司法會計鑒定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1984年至1995年間原告某銅礦與被告某硫酸廠每年均簽訂硫精礦買賣合同。1993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發貨,但原告記賬會計將該筆應收貨款誤計至某磷肥廠賬上。1995年11月15日原告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收到該磷肥廠一筆貨款,原告卻將該筆貨款誤沖減了被告應收貨款明細賬。1999年11月17日被告應原告要求支付最后一筆貨款后,此時原告賬面對被告應收賬款為零。2006年4月原告與某磷肥廠因貨款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經原告與某磷肥廠相互對賬,發現原告賬面多記應收該磷肥廠貨款200456.55元,即相應少記應收被告貨款200456.55元。原告發現記賬錯誤后,進行了賬項調整,調整后為被告欠原告貨款200456.5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并要求與被告進行對賬,但被告拒不承認存在該筆債務也不同意對賬。原告訴至法院后提起司法鑒定,但原、被告在選定司法鑒定機構時協商不成,法院遂指定一司法鑒定中心對該債務進行會計鑒定。司法鑒定中心在依法鑒定過程中,由于被告拒不配合,致使司法鑒定中心無法對被告賬目進行查詢,后司法鑒定中心依據原告提供的相關賬目作出鑒定結論:被告應欠原告貨款200456.55元。被告對該鑒定提出異議,認為該鑒定不科學,但未提出重新鑒定。法院依據該鑒定依法判決由被告歸還原告貨款200456.55元。判決后,被告雙方均為上訴。
【分歧】
以單方帳目為據作出的司法會計鑒定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司法鑒定結論,經質證后法院認為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以單方帳目為據作出的司法會計鑒定無效,不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該案系一起不當得利糾紛,被告所欠原告貨款是否真實存在是該案的焦點,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就雙方爭議事實,要求原告提請司法鑒定,但被告拒絕配合,致使司法鑒定無法按正常程序進行,使得司法鑒定中心結合原告提供的詳細賬目進行單方審計,并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該司法鑒定雖然依據的是原告單方賬目,但應視作原告所提供的證據。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但在某些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行使舉證權利或履行舉證義務,往往需要對方當事人的配合。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履行配合的義務,則該方當事人就無法完成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一方的行為就構成了對原告一方舉證權利的妨害,這種行為就屬于舉證妨害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根據上述規定,在當事人實施舉證妨害行為時,就要對爭議的事實承擔不利后果。
被告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認為該司法鑒定鑒定結論不科學,但并未提交相應證據,且未申請重新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故本案司法鑒定結論,經質證后法院認為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作者:鉛山縣人民法院 吳漢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