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辱罵男方父母可以作為證據嗎

導讀:
如果配偶一方經常性的辱罵對方的父母,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則其行為可能構成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如果是經常性的謾罵辱罵,則可以作為主張離婚的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那么女方辱罵男方父母可以作為證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配偶一方經常性的辱罵對方的父母,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則其行為可能構成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如果是經常性的謾罵辱罵,則可以作為主張離婚的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關于女方辱罵男方父母可以作為證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知道,子女在成年后對于年老的父母是有贍養義務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如果父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子女的配偶是需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的。如果配偶一方經常性的辱罵對方的父母,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則其行為可能構成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如果是經常性的謾罵辱罵,則可以作為主張離婚的證據。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通?;橥馇榈淖C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2、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決離婚,并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