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簽署協議效力如何

導讀:
xx公司將兩份某某公司已簽字蓋章的協議原件帶回大連,但未簽字蓋章,即訴至法院。xx公司訴稱,其促成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按口頭約定,某某公司應向其支付代理費,但無書面協議確認。結算協議約定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由于xx公司未簽字蓋章,該協議未生效。該協議的性質視同某某公司向xx公司發出的要約。那么單方簽署協議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xx公司將兩份某某公司已簽字蓋章的協議原件帶回大連,但未簽字蓋章,即訴至法院。xx公司訴稱,其促成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按口頭約定,某某公司應向其支付代理費,但無書面協議確認。結算協議約定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由于xx公司未簽字蓋章,該協議未生效。該協議的性質視同某某公司向xx公司發出的要約。關于單方簽署協議效力如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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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大連xx涂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系某某(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大連地區產品代理商。2005年初,xx公司協助某某公司承接大連休斯頓公寓外墻金屬漆工程,口頭約定某某公司應給付xx公司代理費用。同年2月,某某公司與案外人大連某某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簽訂協議,承包某某公司投資建設的大連休斯頓公寓外墻氟碳金屬漆工程,單價為129元每平方米。2005年7月至12月,某某公司支付某某公司工程款及以房抵款共計420余萬元,同年12月,某某公司付給xx公司代理費109萬余元。2007年5月,大連休斯頓公寓竣工驗收備案。2007年8月27日,xx公司與某某公司在上海經協商形成一份《工程代理費用結算協議》。協議第一條約定,某某公司付給xx公司的代理費用按休斯頓公寓外墻金屬漆工程竣工后實測面積39元/ m2計算,核對施工面積為44,399m2,需支付1,731,561元;第二條、第三條對某某公司已付代理費及xx公司應承擔相關費用進行了確認;第四條約定,待工程款收齊后,某某公司共需支付xx公司代理費469,952.45元;第五條約定應由xx公司對某某公司已付代理費109萬余元承擔開具增值稅發票稅金;第七條約定,某某公司以債權轉讓方式轉讓剩余工程款給xx公司以沖抵剩余代理費或以等值的自產貨物抵款,不以現款形式支付剩余代理費;第八條約定,該協議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某某公司委托代表人簽字并蓋有公章。xx公司將兩份某某公司已簽字蓋章的協議原件帶回大連,但未簽字蓋章,即訴至法院。
xx公司訴稱,其促成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按口頭約定,某某公司應向其支付代理費,但無書面協議確認。為取得書面證據且需回大連核算費用,其將結算協議原件帶回大連,對協議前三條予以認可,但認為其余條款約定由其承擔稅金及支付代理費方式、條件不合理,故未簽字蓋章,現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代理費469,952.45元。
某某公司辯稱,雙方以前口頭協議對代理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簽訂結算協議時,xx公司稱未帶公章需帶回大連蓋章后回寄,故將協議原件交付xx公司,結算協議條款是作為整體出現的要約,雖然約定了代理費用為39元/ m2,但是有稅金承擔、付款方式及條件等條款限制,xx公司對己方有利的條款予以承諾,對己方不利的條款予以否認,違背要約原則,某某公司未收齊工程款,支付代理費的條件未成就。
另查明,因某某公司欠某某公司工程余款,某某公司已向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
【審判】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xx公司作為某某公司的代理商,協調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的關系,協助辦理相關手續,某某公司在收到某某公司的工程款后,亦支付xx公司部分代理費用,但是對于代理費用的確定、稅金的承擔,代理費給付時間等事項未協商一致,xx公司無法證明雙方以前口頭協議對代理費用的實質性條款進行了約定,故將某某公司蓋章簽字的結算協議作為能夠確認代理費用的書面證據。結算協議約定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由于xx公司未簽字蓋章,該協議未生效。該協議的性質視同某某公司向xx公司發出的要約。協議前三條確認了按39元/ m2計算代理費總金額、已付代理費總額等,其余條款確定代理費的支付條件、已付代理費稅金由xx公司承擔、剩余代理費某某公司不以現款形式支付等內容。xx公司確認前三條,是對某某公司發出要約的部分承諾,否認其余條款,因該部分條款涉及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xx公司的意思表示為新要約,某某公司不予承諾,根據以往的代理費結算慣例,存在某某公司先取得某某公司工程款后給付xx公司代理費的實際履行情況,且某某公司以訴訟行為積極追討某某公司應付的剩余工程款,某某公司立即給付xx公司代理費的條件未成就。據此,判決對大連xx涂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此案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xx公司持有某某公司單方蓋章簽字的結算協議,主張協議部分條款確認的代理費用,某某公司是否應立即支付。
一、關于xx公司確認結算協議部分條款之行為效力問題
審理中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觀點認為,xx公司促成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并履行合同,實施了代理行為,雙方對代理費有過口頭協議,某某公司亦于2005年給付了109萬余元的代理費,但就剩余代理費,雙方無一致意見,此時由于代理行為已結束,某某公司居于優勢地位,xx公司時隔兩年多未取得剩余代理費,某某公司在結算協議蓋章簽字之行為系以書面形式確認了代理費用,結束了代理費的不確定狀態,某某公司理應立即支付,稅金承擔、支付方式等條款并不影響對代理費的確認;另一種觀點認為,某某公司于結算協議上簽字蓋章之行為系向xx公司發出的要約,xx公司以回大連蓋章為由取得協議,對有利于己的確認代理費用等條款予以認可,不利于己的稅金承擔、付款方式及條件等條款都予以否認,應視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由于某某公司不予承諾,新要約失效。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代理費用的確認,應是一個相互協商的過程。雙方對代理費一直無書面協議,口頭約定不明。某某公司確認的代理費39元/ m2是與稅金承擔、付款方式及條件相結合,其簽字蓋章之行為是對所有條款的認可,系向xx公司發出的要約。xx公司如不欲承諾其中部分條款,當場可與某某公司協商,然而為取得代理費用的書面證據,在某某公司簽字蓋章后以回大連蓋章為由取得協議,后提起訴訟,認可確認代理費用條款,否認稅金承擔、付款方式及條件等條款,經仔細審核該協議中的稅金承擔、付款方式及條件等條款,xx公司應承擔某某公司已付其代理費的稅金,某某公司在取得工程余款后給付剩余代理費等約定,符合商業交易規則和實際結算慣例,并非居于優勢地位的某某公司強加給xx公司的苛刻條款。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由于xx公司否認稅金承擔、付款方式及條件等條款,改變了要約的實質內容,是一個新要約,因某某公司不予承諾而失效。 [page]
二、關于代理費等約定不明情況下之審理依據問題
雙方簽字蓋章是結算協議的生效條件,該協議因xx公司沒有簽字蓋章而未生效。xx公司確認結算協議部分條款之行為為新要約,也因某某公司不予承諾而失效。代理費用、付款條件及方式等均約定不明,應以代理費給付之實際履行情況為審理依據。2005年7月至12月,某某公司從某某公司取得工程款共計420余萬元,于同年12月付給xx公司代理費109萬余元,存在某某公司先取得工程款后給付代理費之實際履行情況,且某某公司以訴訟行為積極追討某某公司應付的剩余工程款,其在結算協議上簽字蓋章之行為表明愿意在遵守協議條款的前提下給付代理費,該協議條款亦未違法,故給付xx公司剩余代理費的條件未成就,法院不應支持xx公司的訴請。
(作者單位:青浦區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