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產業買賣糾紛

導讀:
1月7日,飛家順快遞公司將3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業公司,因缺少一臺電腦,xx公司未在飛家順快遞公司制作的運單上簽字并扣留由收貨人簽字的一聯運單。xx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yy公司還款,yy公司辯稱,1月6日約定價款中有100元是托運費,本公司已經交貨但尚未收到原告所出表明收貨的書面證明,但貨物丟失不應由本公司負責。故訴至法院,要求yy公司返還貨款16600元。xx公司于當日在銀行辦理了匯款手續,將66400元貨款匯至yy公司,并將匯款憑證傳真給yy公司。xx公司將僅收到3臺電腦的事電話告知yy公司,并要求退款16600元。那么信息產業買賣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月7日,飛家順快遞公司將3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業公司,因缺少一臺電腦,xx公司未在飛家順快遞公司制作的運單上簽字并扣留由收貨人簽字的一聯運單。xx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yy公司還款,yy公司辯稱,1月6日約定價款中有100元是托運費,本公司已經交貨但尚未收到原告所出表明收貨的書面證明,但貨物丟失不應由本公司負責。故訴至法院,要求yy公司返還貨款16600元。xx公司于當日在銀行辦理了匯款手續,將66400元貨款匯至yy公司,并將匯款憑證傳真給yy公司。xx公司將僅收到3臺電腦的事電話告知yy公司,并要求退款16600元。關于信息產業買賣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2000年1月6日,xx公司與yy公司口頭約定,xx公司向yy公司訂購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每臺16600元,共計66400元。交貨地點為xx公司所在地。當日xx公司通過銀行匯款付清了全款。1月7日,飛家順快遞公司將3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業公司,因缺少一臺電腦,xx公司未在飛家順快遞公司制作的運單上簽字并扣留由收貨人簽字的一聯運單。xx公司將收到3臺電腦之事電話告知yy公司并要求退款16600元。yy公司至今未退款。xx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yy公司還款,yy公司辯稱,1月6日約定價款中有100元是托運費,本公司已經交貨但尚未收到原告所出表明收貨的書面證明,但貨物丟失不應由本公司負責。
原告訴稱:
2000年1月,我公司與yy公司簽訂購銷協議,向該公司訂購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單價16600元,總價66400元。我公司按約電匯了全部貨款。yy公司委托飛家順快遞公司運輸。飛家順快遞公司在送貨途中發現其中一臺筆記本電腦被盜,我公司實際僅收到3臺富士通筆記本電腦。我公司多次要求yy公司將未交付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價款16600元返還我公司,但該公司至今未返還該筆貸款。故訴至法院,要求yy公司返還貨款16600元。
被告答辯:
雙方在交付貨物前未簽訂過購銷協議,xx公司通過電話向我公司訂購4臺富土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雙方約定單價為每臺16500元,另外每臺收取快件托運費100元,貸款和運費合計為66400元。我公司于2000年1月6日收到對方電匯單傳真件后,按交易習慣將4臺電腦委托飛家順快遞公司上海分公司快遞托運,至今我公司未收到xx公司任何書面有效通知,證明此單貨物未按約收到。2000年1月7日,我公司再次收到xx公司一份未蓋章的書面購銷合同,我公司認為是再定購4臺電腦,便蓋章后傳真給xx公司,但至今未收到該公司蓋有公章的合同,故該份合同與本案無關。貨物的丟失不應由我公司負責賠償,故不同意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和認定的事實:
2000年1月6日,xx公司與yy公司口頭約定,xx公司向yy公司訂購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每臺16600元,共計66400元。交貨地點為xx公司所在地。xx公司于當日在銀行辦理了匯款手續,將66400元貨款匯至yy公司,并將匯款憑證傳真給yy公司。yy公司收到傳真后即委托飛家順快遞公司送貨,并要求飛家順快遞公司于次日將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xx公司。1月7日,飛家順快遞公司將3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xx公司,因缺少一臺電腦,xx公司未在飛家順快遞公司制作的運單上簽字并扣留由收貨人簽字的一聯運單。飛家順快遞公司在公安機關報案稱在給xx公司送貨途經xx公司所在的大華寫字樓門口時發現一臺富士通筆記本電腦被盜。當日xx公司將一份打印好內容的購銷合同書傳真給yy公司,內容是:供方為yy公司,需方為xx公司,供方在收到需方電匯傳真后3日內負責將4臺富士通S452型筆記本電腦送至需方營業場所,貨款為66400元,每臺16600元,合同簽訂時間為2000年1月6日。yy公司在供方一欄加蓋合同章后將該份合同紙又傳真給xx公司,xx公司在蓋有yy公司合同章的合同紙上加蓋了公章,但未再傳真給yy公司,亦未再付過貨款。xx公司將僅收到3臺電腦的事電話告知yy公司,并要求退款16600元。yy公司至今未退款。
法院審理認為: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xx公司與yy公司未就風險轉移問題進行約定,但口頭約定,交貨地點是需方所在地,即xx公司的住所地,故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的滅失和毀損的風險應由出賣人yy公司承擔,而不應由買受人xx公司承擔。現其中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在交付xx公司之前滅失,yy公司應將該臺電腦的貨款退回xx公司。yy公司認為貨物需要運輸才能到達xx公司,其與xx公司約定由飛家順快遞公司負責運輸至xx公司,并由xx公司負擔每臺電腦100元的運費,其將貨物交給飛家順快遞公司,貨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應由xx公司承擔。經詢,xx公司否認由其承擔運費并否認存在貨物風險自yy公司將貨物交付快遞公司時轉移的口頭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與運費的承受人無必然的聯系,xx公司與yy公司已就交付地點進行了約定,關于貨物的風險轉移問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5條的規定,且飛家順快遞公司是yy公司委托的運輸單位,并不是xx公司指定的收貨單位,飛家順快遞公司受yy公司的委托負有將貨物安全完整送達xx公司的義務,貨物的風險由yy公司承擔,但yy公司可根據與飛家順快遞公司的委托關系和飛家順快遞公司的過錯另行向飛家順快遞公司主張權利。故yy公司關于貨物風險由xx公司承擔的辯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1款、第32條、第60條第1款、第94條第3項、第97條、第107條、第133條、第142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上海交大慧谷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北京鑫源恒業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6600元。案件受理費67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上海交大慧谷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核心問題是價金風險何時移轉。所謂價金風險問題,是指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方給付不能時,相對人是否仍需為對待給付的問題。具體到買賣合同,是指若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原因致出賣人無法履行交付及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買受人是否仍負有給付價金的義務。就此問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以下進行了規定。根據交付地點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交付地點明確的,則根據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種是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首先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參照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對交付地點進行解釋,若能得出明確的交付地點,則風險移轉的地點和時間同第一種情況;若根據合同解釋不能得出明確交付地點的,則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出賣動產一方所在地為交付地點,風險移轉時間和地點同前。[page]
第三種是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的,且貨物需要運輸的,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在出賣人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之后由買受人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本案當中,既然當事人約定的交貨地點為xx公司,那么其風險移轉的時間就是在xx公司營業地交付電腦之時。雖然該批電腦并非由yy公司親自送達,而是通過飛家順快遞公司運輸,但不影響該買賣合同為赴償合同的性質,快遞公司是yy公司的履行輔助人。因此,在本案當中,并沒有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空間,不能將飛家順快遞公司視為第一承運人,而在yy公司將電腦交付給快遞公司之時移轉價金風險。
因此,該案當中法院適用法律妥當。
風險提示:
在買賣合同當中,尤其是在貨物需要運輸的場合,一定要對履行地進行明確的約定,如果約定不明的話,就很可能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于貨交第一承運人時就轉移價金風險于買受人,這對買受人是極為不利的。此外,對于大宗買賣,最好締約時行之書面,便于日后糾紛時舉證,本案當中法院雖然在最后認定對履行地有明確約定,但這是經過大量調查方才得出的,如若法院因口頭約定不明采信履行地不明的話,結果對買受人同樣會非常不利。綜上所述,買受人在締約時一定要對履行地予以明確約定并留存證據。
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
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