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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這些證據不能認定過錯

于海明律師2021.12.22807人閱讀
導讀:

為什么這些證據不能認定過錯1.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實為書證的一種,在日常生活中作為交流思想,傳遞信息的工具,被大量運用。仍需注意的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所記載的內容只是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認定對方發生了婚外情。而即便能反映有婚外情,但與《婚姻法》所規定之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仍有較大距離。由于QQ,MSN等聊天工具的記載內容,不便于在法庭上舉證,并且很容易被控制一方所刪改。正是由于QQ,MSN所提供的是網絡虛擬環境,溝通者都是以非真實姓名注冊,因而QQ,MSN記錄的效力性比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更難以認定。那么為什么這些證據不能認定過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什么這些證據不能認定過錯1.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實為書證的一種,在日常生活中作為交流思想,傳遞信息的工具,被大量運用。仍需注意的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所記載的內容只是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認定對方發生了婚外情。而即便能反映有婚外情,但與《婚姻法》所規定之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仍有較大距離。由于QQ,MSN等聊天工具的記載內容,不便于在法庭上舉證,并且很容易被控制一方所刪改。正是由于QQ,MSN所提供的是網絡虛擬環境,溝通者都是以非真實姓名注冊,因而QQ,MSN記錄的效力性比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更難以認定。關于為什么這些證據不能認定過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什么這些證據不能認定過錯

1.手機短信、電子郵件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實為書證的一種,在日常生活中作為交流思想,傳遞信息的工具,被大量運用。在現實生活中,也恰恰是這兩類書證,特別是手機短信,作為曝光婚外情的“罪魁禍首”。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所記載的內容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并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其法律依據是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簽名法》。該法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在司法實踐,手機短信、電子郵件難以被法院采信的最大困境是,當事人無法證明信息發送方的真實身份。并且,保存的載體常由對方所控制,極易被對方刪除。同時,在法庭的質證過程中,不便向法庭展示。為此,一個常用的保存證據的手段是,申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仍需注意的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所記載的內容只是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認定對方發生了婚外情。而即便能反映有婚外情,但與《婚姻法》所規定之承擔賠償責任的過錯,仍有較大距離。

2.手機、電話通信記錄

發現婚外情線索的另一常見途徑是手機、電話的通信記錄。一般來說,配偶的手機或是獨自在家期間,長時間、頻繁的與某一機主聯系,特別是對于手機來說,短信頻繁來往,深夜有主被叫記錄,常是婚外情的一個表征。

從保護機主隱私性的角度出發,當前,相關電信部門均要求機主本人才能查詢通信記錄詳單。在實踐中,獲取通信記錄詳單的,要么當事人自己是機主,要么是通過非正當途徑獲得。

而正是因為手機、電話的通信詳單所承載信息的有限性,除了能反映配偶與某個機主頻繁聯系外,無法反映其他內容。因而,往往難以作為認定婚外情的依據。法院一般也不會同意當事人申請調取電話詳單的申請。

3.QQ、MSN等聊天記錄

隨著科技的發展,網上即時聊天工具由于其無償性,越來越獲得公眾的認可。并且,很多聊天工具的功能,甚至集合文字、語音、圖像、視頻等功能一體,極大的便捷了人們之間的交流。同時,也為婚外情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又相對私密的場所。

由于QQ,MSN等聊天工具的記載內容,不便于在法庭上舉證,并且很容易被控制一方所刪改。在司法實踐中舉證,非常困難。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公證機關對下載內容進行公證,其內容的真實性首先就不會被認可。

在真實性能夠得到確認的情況下,發件人與收件人身份亦難以得到確認。正是由于QQ,MSN所提供的是網絡虛擬環境,溝通者都是以非真實姓名注冊,因而QQ,MSN記錄的效力性比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更難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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