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負擔

導讀:
《合同法》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活,致使不能實現合同募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風險負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活,致使不能實現合同募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關于風險負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活,致使不能實現合同募得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