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判決書格式范文

導讀:
原告陳某,女,福建人 被告陳某某,男,新加坡籍 原告陳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婚后,原告赴新加坡探親。雙方從此互不聯系,現夫妻感情已破裂,請求法院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陳X由原告撫養,并自行負擔撫養費至陳X獨立生活止,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被告未提交書面答辯與證據。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那么涉外離婚判決書格式范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陳某,女,福建人 被告陳某某,男,新加坡籍 原告陳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婚后,原告赴新加坡探親。雙方從此互不聯系,現夫妻感情已破裂,請求法院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陳X由原告撫養,并自行負擔撫養費至陳X獨立生活止,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被告未提交書面答辯與證據。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關于涉外離婚判決書格式范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陳某,女,福建人
被告陳某某,男,新加坡籍
原告陳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公告送達,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0年9月,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03年2月10日,雙方在新加坡注冊結婚。婚后,原告赴新加坡探親。期間雙方因生活方式不同,造成夫妻關系不甚融洽。特別是原告在2005年9月30日生育一子陳X后,發現被告與其他異性交往頻繁,引起夫妻矛盾加劇。2006年4月,雙方再次因被告與其他異性交往事宜發生爭吵后,原告獨自帶著婚生子陳X回榕。雙方從此互不聯系,現夫妻感情已破裂,請求法院準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子陳X由原告撫養,并自行負擔撫養費至陳X獨立生活止,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 被告未提交書面答辯與證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陳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新加坡共和國結婚證明公證認證書一份;
2、原告陳某護照公證書一份;
3、婚生子小出生公證認證書一份;
4、陳X護照公證認證書一份;
5、福州市倉山區東升街道東南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茲有本社區居民陳某自2006年至今居住在福州市倉山區福峽路198號弄25號,其先生陳某某從未曾在本社區居住過。
本院認為,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03年2月10日,原、被告在新加坡注冊結婚。2005年9月30日,原告生育一子陳X。2006年,原告帶著婚生子陳X回榕生活。雙方從此分居生活至今。 庭審中,原告自認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亦無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規定,原、被告自2006年分居生活至今,現原告請求法院準予其與被告離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陳X由原告陳某撫養,并由原告負擔撫養費至陳X18周歲時止。 訴訟費245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可在判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X
人民陪審員 林XX
人民陪審員 胡XX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林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