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狀范文包括哪些內容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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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關信息時,尤其要寫明被告的聯系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據此地址把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到被告手中。
在訴訟請求中要寫清楚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離婚請求。
陳述要求離婚的理由,特別是導致感情破裂的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對管轄法院的規定來寫明,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1、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均在國內的,其文書送達方式和國內居民離婚的文書送達方式一樣,即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和公告送達。
2、如果在國內沒有住所的,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5、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