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導讀: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同時,對非婚生子女,又均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此外,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獲得也作了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可分兩類:一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而“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以及第二款的規定,只是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定情況而作的進一步重申,并不是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授權。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家,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那么非婚生子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同時,對非婚生子女,又均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此外,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獲得也作了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可分兩類:一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而“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以及第二款的規定,只是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定情況而作的進一步重申,并不是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授權。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家,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解釋:【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解釋】
一、條文內容介紹
本條是關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規定。從我國1950年制定《婚姻法》,到1980年重新制定《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訂《婚姻法》,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均作了相同的規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同時,對非婚生子女,又均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此外,對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獲得也作了規定。但有關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獲得,從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訂《婚姻法》,內容略有不同,總的趨勢是考慮更加周全,保障更加有力。比如1980年《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倍?001年修訂后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修改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從詞句上看,把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也納入法律的規范,考慮更加周全;將“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修改為“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從詞句上看,刪去了“必要”、“一部或全部”這些限制詞語,保障更加有力。
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并不少見,因非婚生子女引發的糾紛也時有發生,在理論上亦有非婚生子女的準正、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婚生子女的否認等相對完善的制度。但我國《婚姻法》僅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作了規定,因此完善非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十分必要。
該條文的具體含義解釋如下:
(一)“非婚生子女”的含義
要了解非婚生子女的含義,有必要從父母子女關系說起。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可分兩類:一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關系。二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基于法律的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關系。
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相比,相同點是他們與生父和生母都具有自然血親關系;不同點是非婚生子女在出生時生父和生母沒有婚姻關系,而婚生子女在出生時生父和生母有婚姻關系。
(二)非婚生子女的主要情形
導致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情形很多,這里僅列舉主要的幾種:
1.男女戀愛并同居,在登記結婚前所生子女。就是先有子女,后登記結婚。
2.男女戀愛并同居,生下子女后,未能登記結婚。有的是生下子女后一方或雙方不愿意結婚,還有的是客觀上不能結婚,比如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實質要件或一方死亡。
3.夫妻中的一方與婚外異性所生子女。主要是由婚外情引起的,又稱“私生子”。因“私生子”這種稱謂帶有一定貶低的意義,所以不提倡使用。有的是因為丈夫沒有生育能力,妻子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舊稱“借種”。“借種”的行為是因愚昧落后的觀念所至,而為現代社會所否定。
4.單身或已婚女性被他人強奸所生之子女。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本條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即是對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概括。而“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以及第二款的規定,只是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定情況而作的進一步重申,并不是對非婚生子女的特別授權。也就是說,在我們國家,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我國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基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而且是無條件的、法定的。而多數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則是在非婚生子女實現婚生化以后才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比如,生父與生母登記結婚或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等,在此之前,非婚生子女并不享有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權利。
(四)非婚生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本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結合《婚姻法》有關對婚生子女權利的規定,從與生父母的關系角度看,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權利,一是受生父、生母撫養教育的權利,二是繼承生父、生母遺產的權利。從與其他親屬的關系角度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亦享有相同的權利,比如可以成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可以代位繼承等。
關于非婚生子女對生父、生母的義務,法律并未作規定。但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實際享受到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的非婚生子女,應對生父、生母承擔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義務。
妻子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如丈夫知曉并同意一起撫養該子女的,丈夫與該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繼父與繼子女關系的法律規定。如丈夫不知曉,因而一起撫養該子女(欺詐性撫養,下文詳述),在確認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后,一般認為該非婚生子女對其名義上的父親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但丈夫可通過向妻子主張返還撫養費或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等方式獲得賠償。
二、條文所調整的糾紛范圍
當今社會,由于人們婚姻觀、家庭觀的巨大變化以及性觀念的開放,未婚先育、婚外生育等現象已不鮮見,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也日趨增多。從審判實踐看,糾紛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1.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司法實踐中的案由為生身父母確認糾紛。有些否認婚生子女的爭議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案由為離婚糾紛。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但無論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是認可并適用婚生子女推定制度的。也就是說,凡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所生子女,或者是出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子女,首先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便是妻子被強奸后生育的子女,在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子女不是妻子與丈夫受胎所生之前,仍推定該子女為夫妻間的婚生子女。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主要是對出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子女,提出證據證明該子女并非妻子與丈夫受胎所生,從而否認對該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
2.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之訴,司法實踐中的案由為生身父母確認糾紛。所謂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主要是生父)之間的關系,使非婚生子女實現法律賦予的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系因分娩而產生,一般是不需要認領的,但在棄嬰等少數情況下,存在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關系的認領。我國法律并未規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廣義上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狹義上稱為非婚生子女的準正),生父母自愿認領非婚生子女(稱自愿認領),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都屬于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通過訴訟手段實現的認領,包括自愿認領和強制認領,一般是由審理案件的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進行親子鑒定,通過確定親生血緣關系來解決;通過公證手段實現的認領,只限于自愿認領。
3.確認非婚生子女認領無效之訴,司法實踐中的案由為生身父母確認糾紛。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生母具有血緣關系的一種確認,當有新的證據證明這種確認是錯誤的時候,應通過一定程序予以糾正。因確認非婚生子女認領無效,既涉及家庭關系的穩定,又涉及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在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處理此類問題應十分慎重。
4.欺詐性撫養糾紛,司法實踐中的案由多為其他財產所有權糾紛。所謂欺詐性撫養,是指妻子對丈夫隱瞞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使丈夫在被蒙騙中將妻子與他人所生子女當作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丈夫一旦知道欺詐性撫養的真相,通常會引發有關返還撫養費、賠償精神損失等糾紛,統稱為欺詐性撫養糾紛。司法實踐中,有些欺詐性撫養糾紛是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一并提起的,案由為生身父母確認糾紛。有些是在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判決生效后,重新提起了欺詐性撫養糾紛,案由為其他財產所有權糾紛。
5.非婚生子女的繼承糾紛,司法實踐中的案由為繼承糾紛或析產糾紛。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在一些繼承糾紛或析產糾紛中,經過認領的非婚生子女會與婚生子女一樣作為當事人參加到訴訟中,并享有同等的權利。未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并不是不享有繼承權,只是在特定的繼承糾紛中無法確定其繼承人的身份,因而無法參加訴訟。
【實務難點】
1.婚生子女推定競合應如何處理?
從保護子女權益的角度出發,推定婚生子女的條件是比較寬泛的,目的在于盡量將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一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這包括夫妻離婚或丈夫死亡后10個月內妻子所生子女。二是出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這包括妻子婚前受胎,結婚后出生的子女。這樣,當夫妻離婚或丈夫死亡后,妻子很快又再婚,妻子再婚后生育子女時,距離其與前夫離婚或前夫死亡不到10個月,這時就出現了婚生子女推定競合的情況:該子女出生在新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推定為新婚姻關系雙方的婚生子女;該子女同時又出生在原婚姻關系解除或終止后10個月內,又可推定為原婚姻關系雙方的婚生子女。
出現婚生子女推定競合的情況時,有人主張通過設立“確定子女生父之訴”來解決,以避免在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中,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但筆者認為,當一個子女出現兩個婚生推定時,只要以立法的方式確認某一推定的效力,同時否認另一推定的效力即可。筆者認為,將子女推定為新婚姻關系的婚生子女為宜。確認這一推定的效力,有利于維護現有家庭關系的穩定,也更為人們所接受。如果這種推定是錯誤的,可通過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來解決,而不是每當出現婚生子女推定競合時,都要提起“確定子女生父之訴”。
2.否認婚生子女或認領非婚生子女有何證據要求?
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是要證明丈夫與子女沒有親子關系,而認領非婚生子女之訴是要證明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具有親子關系。在目前科技條件下,用人體組織細胞核進行抗原試驗,也稱DNA親子鑒定,結論的準確性可達99.9999%。在特定的人群范圍內,現在的親子鑒定結論已經還原了親子關系的本來面目。所以說,無論否認親子關系,還是確認親子關系,親子鑒定結論是最有力的證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87年6月15日就作出《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同意采用親子鑒定的方式確認親子關系的有無。但該批復還指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根據該批復的精神,進行親子鑒定原則上應雙方當事人同意,如僅有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是否準予作親子鑒定,應從嚴掌握。嚴到什么程度,應以必須作親子鑒定為限。但該批復并未指出哪些是必須作親子鑒定的情況。
目前對有能力作親子鑒定的機構,似乎缺少必要的規范。司法實踐中經常有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既已取得了親子鑒定結論,而法院對該鑒定結論一般也是予以采納的。如下文案例釋評案例二李某某訴李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案例三李某某訴劉某“確認非婚生子女認領無效之訴”、以及案例六田某某訴田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中,當事人均是先拿到親子鑒定結論,然后再起訴到法院。
親子鑒定結論是確認是否具有親子關系最重要、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但親子鑒定結論并不是確認親子關系的唯一證據,也不是必須的證據。前述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6月15日的批復中指出: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根據這一精神,除了親子鑒定結論外,還有哪些證據可在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或是認領非婚生子女之訴中作為證據呢?主要是以下四種:
第一,當事人的陳述或證人證言。在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中,妻子有關子女不是其與丈夫受胎所生的陳述,生父承認子女是其親生子女的證言;在認領非婚生子女之訴中,生父承認子女是其親生子女的陳述,生母有關誰是子女生父的陳述,丈夫承認子女不是其親生的陳述。
第二,妻子受胎期間,丈夫未與其同居的事實。如兩地分居,丈夫服刑、住院、服兵役,丈夫不能為性行為等。
第三,被強奸、誘奸的事實,通奸、姘居、重婚的事實,試婚的事實等。
第四,血型化驗結果。血型化驗結果可在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中,用以證明丈夫與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
如下文“案例釋評”案例一劉某某訴康某某“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中,因康某某作為劉某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作親子鑒定,法院并未強制進行親子鑒定。但法院依據劉某某有關其不是劉某的生身父親的陳述及康某某有關劉某并非其與劉某某所生的陳述,在沒有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下,仍確認了雙方達成的“劉某某與劉某不存在生身父女關系”的調解協議。
3.在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中,是否可以對婚生子女與案外人進行親子鑒定?
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當事人為丈夫、妻子和子女,訴訟的目的在于確認該子女并非妻子與丈夫受胎所生,從而否認對該子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在訴訟中,如需要作親子鑒定,是對丈夫與子女是否具有親子關系進行鑒定。如鑒定結論是有親子關系,則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將被駁回,如鑒定結論是沒有親子關系,則會判決丈夫不是子女的生物學父親。但在實踐中,當事人要求直接對子女與案外人進行親子鑒定,或者是對丈夫與子女的鑒定結論持有異議時,要求對子女與案外人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一般不予準許。
4.在欺詐性撫養糾紛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是否可以返還?
欺詐性撫養,是指妻子(欺詐方)對丈夫(受欺詐方)隱瞞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使丈夫因被欺詐而將妻子與他人所生子女當作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在欺詐性撫養關系中,受欺詐方要求欺詐方返還撫養費,是否應當返還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在《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復函》中答復:“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痹搹秃隙穗x婚后的欺詐性撫養,撫養費是應當返還的。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欺詐性撫養,該復函以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為由,未作明確答復。
現在多數人觀點認為,在欺詐性撫養關系中,如受欺詐人要求返還撫養費,欺詐人應當返還。但關于撫養費返還的依據,理論上有不同主張:
第一,行為無效說。丈夫因受欺詐,違背真實意思而為撫養行為,根據無效返還的法律規定,已支出的撫養費應予返還。第二,無因管理說。沒有法定義務而為撫養,構成無因管理,應返還已支出的撫養費。第三,不當得利說。對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來說,無撫養義務人為其支付撫養費,屬不當得利,其所得利益應予返還。第四,侵權行為說。其侵權行為主體,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并非生母一人。其違法行為,是逃避法定的撫養子女義務,采取欺騙手段,讓非婚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該子女為其婚生子女,并為之提供撫育費用。該行為的后果,是使受欺詐的原撫養義務人支付財產,為該子女的生父母“履行”撫養義務,使受害人的財產遭受了直接損失。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主體主觀上為共同故意。
我們認為,當丈夫知道受欺詐真相后,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丈夫接受這一事實,并與妻子繼續撫養這一子女,這時丈夫與子女間的關系可視為有撫養關系的繼父與繼子女關系。另一種情況是丈夫不能接受這一事實,還沒離婚的,通過訴訟與妻子離婚,并不再撫養子女;已經離婚的,通過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也不再繼續撫養子女。第一種情況,是以擬制血親關系取代自然血親關系,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所以不存在撫養費返還問題。第二種情況,因為通過離婚訴訟或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確認丈夫與子女不具有親子關系后,從法律上看,丈夫與子女便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關系,當丈夫在疾病或年老時,子女已無法律上的扶助或贍養義務。所以,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當賦予受欺詐方向欺詐方追索已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且該撫養費不僅是夫妻離婚后支付的撫養費,還應當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撫養費。
5.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意義是什么?
不少觀點認為,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意義在于實現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從而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比如,在談到非婚生子女準正時,認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使得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資格。在談到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時,認為生父母通過法定程序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從而使非婚生子女實現婚生化。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這是法定的,無條件的,是不需要婚生化即享有的權利。實際上,無論是生父母以結婚形式認領非婚生子女,還是以訴訟方式自愿或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并不能改變非婚生子女“非婚生”的客觀事實。對于非婚生子女來說,最重要的,一是能否同等地享有權利,二是能否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不被歧視。既然法律已經規定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對于非婚生子女來說,轉化為婚生子女是沒有意義的。如果非要轉化為婚生子女后才能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反而有歧視非婚生子女的嫌疑。在我國《婚姻法》已經規定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的情況下,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其法律意義就不再是使其婚生化,而是在于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使法律已經賦予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得以實現。
正是基于這一原因,在司法實踐中,在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之訴中,法院判決的主文通常表述為:某甲是某乙的生物學父親,或表述為:某甲與某乙有親子關系,而不表述成:某乙視為某甲的婚生子女。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