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協議范本

導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可以作為監護人。那么意定監護協議范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可以作為監護人。關于意定監護協議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乙雙方原是夫妻。 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生育
__________子 /女, 名 __________, 現年 __________歲, 讀 __________。 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經 __________法院審理查明, 甲、 乙雙方因感情 破裂而被判決離婚,子 /女隨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給撫養費 __________元至子 /女獨立生活為止。 由于乙方 情況發生變化 (請說明原因 ) , 雙方同意變更監護方式。
為了進一步明確子女的監護權, 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和 訴訟,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監護權
子 /女從本協議生效時開始,隨甲方生活,由甲方行使子女監護權。
二、撫養費
乙方每月給子女生活費 __________(建議 __________元 ) ,每季給 ______次。 第一次付款日為本月的 _________日, 以后每隔 ______個月的 _________日為付款
日。乙方給付的生活費應隨本地產大米市場零售價的變化而增減。現雙方目前的本地產零售價為_________元/公斤。
子女的教育費、醫療費等大宗費用開支,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此費用,乙在每月生活費中一起給予。
甲方簽名:
年月日
乙方簽名:
年月日
指定監護適用的條件是監護人對承擔監護責任有爭議。爭議有下列幾種情況,有的是后一順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順序的人擔任,或同一順序的人相互爭著要當監護人的,較多的是前一順序的人不愿意擔任,推給后一順序的人,后一順序的人也不愿意擔任,或同一順序人之間相互推諉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可知,我國立法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后一種的必經程序,即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并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國《民通意見》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第 14條還規定了指定監護人,另外需要考慮的兩個因素:一是“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二是“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由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可以作為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