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導讀:
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如果支付一方不予同意一次性付清的,撫養費還是會按照規定的定期給付。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那么如何申請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如果支付一方不予同意一次性付清的,撫養費還是會按照規定的定期給付。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關于如何申請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8、《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9、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0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3、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綜上我們可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請一次性付清撫養費這個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要不要一次性付清撫養費的決定權在于支付一方,如果支付一方答應而且在有經濟條件的可以一次性付清撫養費的,法院會給予支持。如果支付一方不予同意一次性付清的,撫養費還是會按照規定的定期給付。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應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1)確定。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