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財產可以作出何種約定

導讀:
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那么婚前婚后財產可以作出何種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關于婚前婚后財產可以作出何種約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以列舉與概括、明確與模糊的例示性規范技術形式,確立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依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此外,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應為共同財產。
第二,與有限共同財產制相對應,明確界定了個人所有財產。新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與法定財產制相對應,基本建立了約定財產制度,規范了約定財產的表意形式、財產制的選擇范圍、約定的內外法律效力,配設了約定分別財產制時的補償制度。
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為強化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督促和引導共同財產權的合法行使,確保共同財產對婚姻家庭的經濟功能的有效釋放,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引進民法調整方法,設置了不正當行使共同財產權的民事法律后果。
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其中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五,關于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第17條第2款)、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第39條)和離婚時債務的清償(第41條)三個重要法律問題,新婚姻法基本沿用了80年婚姻法的規定。其中,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仍堅持三個原則:
一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協議處理的原則;
二是協議不成,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的原則;
三是體現特殊保護、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判決的原則。鑒于農村普遍存在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不僅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而且承包經營的收益是農民的生活保障和家庭的主要財產來源,所以新婚姻法第39條第2款專門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新增內容反映了當前農村實際,立法旨意在于保護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傳統婚配模式下離婚婦女對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種權益。
(1)約定的主體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雙方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必須自愿,意思表示真實。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4)約定應以書面形式。
同時,夫妻也可以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