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如何分配

導讀:
但在2001年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的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二)夫妻雙方有約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三)婚前財產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那么婚前財產婚后如何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在2001年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的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二)夫妻雙方有約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三)婚前財產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關于婚前財產婚后如何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婚前財產婚后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嗎?在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產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的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根據我國立法原則,當舊法與新法發生沖突時,舊法的相關規定自然失效,以新法為基準。
所以說個人婚前財產,不以婚姻關系而改變,個人婚前財產婚后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二、什么是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以下的財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
(一) 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如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和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財產。還有婚前各自購置的物品。
(二) 復員、轉業的軍人帶回來的醫療費用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用,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三) 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等。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四) 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個人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五)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約定和雙方協議或雙方承認的口頭協議。
三、夫妻共同財產是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即我們平時所理解的結婚后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財產。那么,是不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一方取得的財產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呢?答案是,一般情況下的確如此。
然而,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