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對財產保全的規定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存或訴前保存及具體案情而確定。那么離婚訴訟中對財產保全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存或訴前保存及具體案情而確定。關于離婚訴訟中對財產保全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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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主要包含有兩層意義:
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存措施提供擔保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存或訴前保存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的同時,應當提供保全財產的線索:
1、財產為機動車的,應提供機動車牌號、車輛管理機關;
2、財產為房地產的,應提供房地產處所及權利人姓名(名稱),并提供房地產登記機構出具的房地產登記材料;
3、財產為個人銀行存款的,應提供開戶銀行名稱、儲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帳號;
4、財產為單位存款的,應提供開戶銀行名稱及帳號;
5、財產為股票或者股票帳戶內資金的,應提供股東帳戶號及證券交易指定場所;
6、其他財產,應提供財產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價值、所有權人、所在地等詳細情況以及相關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