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獎勵是否應做婚前財產公證

導讀:
昔日恩愛夫妻,今日勞燕分飛歲末年初,著名運動員、悉尼奧運會射擊冠軍陶璐娜與丈夫朱曉峰之間持續了近4年的夫妻關系,通過法律途徑作了了結,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二人離婚。朱對財產分割判決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告原為原告購買的結婚鉆戒,原告愿意歸還被告,因此雙方無共同財產可以分割。財產分割起糾紛法院認為,原、被告感情不和,并已分居,且無和好可能,經調解無效,可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之訴,可予支持。那么明星獎勵是否應做婚前財產公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昔日恩愛夫妻,今日勞燕分飛歲末年初,著名運動員、悉尼奧運會射擊冠軍陶璐娜與丈夫朱曉峰之間持續了近4年的夫妻關系,通過法律途徑作了了結,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二人離婚。朱對財產分割判決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告原為原告購買的結婚鉆戒,原告愿意歸還被告,因此雙方無共同財產可以分割。財產分割起糾紛法院認為,原、被告感情不和,并已分居,且無和好可能,經調解無效,可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之訴,可予支持。關于明星獎勵是否應做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昔日恩愛夫妻,今日勞燕分飛
歲末年初,著名運動員、悉尼奧運會射擊冠軍陶璐娜與丈夫朱曉峰之間持續了近4年的夫妻關系,通過法律途徑作了了結,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二人離婚。朱對財產分割判決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是什么原因使陶、朱二人走到離婚這一步?真正受到傷害的是誰?由此引發的關于明星財產分割的問題,各界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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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報道起風波
2000年9月16日,悉尼奧運會我國第一塊金牌得主陶璐娜一夜走紅,成了家喻戶曉的明星。2000年10月6日,上海某報發表題為《奧運明星婚戀觀——陶璐娜:老實正派》的文章寫道:陶璐娜作為“尚未有心上人的奧運明星之一,由于平時一直在運動隊里訓練,也沒有什么時間考慮自己的終身大事”。為此,與陶璐娜結婚已有數年的朱曉峰感到自尊心受到了傷害:自己明明是陶璐娜的丈夫,怎么能說陶璐娜“未婚”?2001年3月5日,朱一紙訴狀告到法院,將上海某報社推上了被告席,以被告傷害了原告的夫妻關系和名譽權為由,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費5萬元。
被告某報社認為,被告是在向陶璐娜的母親作了采訪之后,才刊登相關報道內容的,報道真實反映了陶母被采訪內容,故被告主觀上并無過錯。即使上述報道可能會引起誤解,被告也已刊登了更正啟事,采取了補救措施,故不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
2001年5月24日,法院審理后駁回朱曉峰的訴訟請求!當天晚上,朱曉峰就接受了某雜志記者的采訪。該雜志于2001年第8期刊登了長篇文章《陶璐娜:“隱身丈夫”無奈公示婚姻情深幾許》,首次披露了朱曉峰與陶璐娜刻骨銘心的婚戀……就在該文刊發后的7月中旬,朱曉峰接到了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的傳票,陶璐娜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請求。
陶璐娜為何要離婚
陶璐娜訴狀中稱:原、被告于1994年建立戀愛關系,當原告對被告有了進一步了解后,表示要與被告分手,被告不同意,在被告的再三要求下,雙方于1997年11月結婚。
婚后,原告發現被告不積極要求學習、進步的情況日益嚴重,又將正常的工作辭去,經原告多次勸說不聽。1999年8月雙方分居,1999年11月,原告就向被告提出離婚,被告不同意。在原告2000年迎戰奧運前夕緊張的訓練期間,被告多次打電話干擾原告,要原告與其離婚并開出要價,受到原告領導和教練的批評與阻止。奧運會結束后,被告非但不反省自己的不道德行為,反認為到了要價的好時機,因此,又急不可待地催促原告領導與原告談離婚的要價,遭到原告拒絕……原、被告婚后未有固定房舍,雙方感情也早就破裂,且長期分居,經濟上也一直沒有合并過。被告原為原告購買的結婚鉆戒,原告愿意歸還被告,因此雙方無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對此,朱曉峰在接受筆者的采訪時卻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他和陶從相識、相戀直至結合,感情一直很好。結婚后雖然偶爾因一些小事磕磕絆絆,也提出過“離婚”,但都是一時氣話,并未當真。而他辭去公職也是因為陶璐娜要求他下海經商。朱曉峰說:陶在悉尼奧運會上奪得女子10米氣手槍金牌后,作為她的丈夫,我深感自豪,等待她載譽歸來。不料陶一回北京,就給我打來電話,口氣一直是冷冰冰的:“朱曉峰,我決定跟你離婚。”這以后,陶成了媒體焦點——始終以一個未婚女子的形象出現在大眾面前,另一方面她還委托律師與我商討離婚。
財產分割起糾紛
法院認為,原、被告感情不和,并已分居,且無和好可能,經調解無效,可確認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之訴,可予支持。至于原告獲得奧運冠軍,國家相關部門及社會有關人士給予獎勵與捐贈是對原告為國爭光的褒獎,系合法收入。但就《婚姻法》規定而言,上述獎勵和捐贈款項在無特定指向歸原告個人所有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獎金與獲贈財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該部分共同財產時,應考慮 財產的來源、婚姻的長短、夫妻關系具體狀況以及今后治療運動員傷病等因素進行合理分割。本案中經調查可實際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人民幣802580元,在具體分割時,考慮財產的來源主要系原告多年奮斗榮獲奧運冠軍后而取得,同時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被告可分得人民幣240774元。至于霍英東獎勵金牌一枚、廣東健力寶集團獎勵的純金健力寶大廈模型一件,就其本身人文含義和獎勵的特定身份而言,可推定為讓奧運冠軍紀念和收藏,應歸原告個人所有。被告要求分割其余財產的請求不予支持。去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了判決。
對此判決朱曉峰表示不服,今年1月4日,他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上訴狀,請求改判一審判決。朱曉峰對一審判決中關于兩套房屋和純金物品的認定提出質疑,認為這也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他認為,他一貫支持陶的事業,38歲了還不能要孩子,陶能奪冠,他也是盡了一個丈夫的義務的。
明星獎勵是否應做婚前財產公證
陶璐娜與朱曉峰之間的財產分割糾紛,實際上引發了一個耐人尋味的話題:明星的獎勵有沒有必要作婚前財產公證?
本報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有關人士。
唐成豹(湖南海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法律上將“特定物”定為個人所有財產。但運動員在比賽中獲得的獎金、獎牌是否屬于“特定物”,在法律上也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
獎金獎牌是個人奮斗的結果,是個人榮譽,是對于個人精神上的鼓勵,應歸個人所有。但是,從情理上講,夫妻中一方的成功也離不開對方的支持,所以在獎金獎牌的分割問題上也應當給予一定的考慮。而具體的分割辦法則根據其支持的程度、貢獻的大小來確定,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沒有這個具體規定的。
其實,作為財產分割問題,不管是個人的還是共有的,夫妻雙方都有權利取回屬于自己的那一份。個人財產如果一方同意作共同財產分割,那也是無可非議的。只是將財產到公證部門進行公證,可以使這種行為法律化。
事實上,我國大多數夫妻在結婚前都沒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遇到財產分割問題時,糾紛是無法避免的,所以最好在雙方婚前或者離婚前就財產方面達成協議,進行公證。 [page]
熊倪(奧運冠軍):對陶璐娜的離婚官司我并沒有聽說,所以不好就此事來講。但是在國外,婚前進行財產公證是十分自然與普通的事,著名的運動員尤其如此。這樣做一是可以明確關系,二來也可以少些麻煩,少些糾紛。所以我贊成結婚前雙方就各自財產進行公證的做法。這樣對雙方都比較公平、合理。
龔智超(奧運冠軍):這件事我沒聽說過,一點也不知道。至于結婚前該不該進行財產公證我倒真沒想過,從沒考慮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