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婚前 婚前財產公證不生效

導讀:
為表忠心,張先生在與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財產約定中,慷慨表示將一套兩居室住房送給她。沒想到,歷經5年,梁女士不但未嫁給張先生,反倒將他告上法庭,要求張先生給付曾在約定中承諾贈與的住房。5年前,她與張先生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后者將上述房產贈與她,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法院認為,二人的公證協議非單純贈與行為,而且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那么沒結婚婚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表忠心,張先生在與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財產約定中,慷慨表示將一套兩居室住房送給她。沒想到,歷經5年,梁女士不但未嫁給張先生,反倒將他告上法庭,要求張先生給付曾在約定中承諾贈與的住房。5年前,她與張先生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后者將上述房產贈與她,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法院認為,二人的公證協議非單純贈與行為,而且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關于沒結婚婚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表忠心,張先生在與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財產約定中,慷慨表示將一套兩居室住房送給她。沒想到,歷經5年,梁女士不但未嫁給張先生,反倒將他告上法庭,要求張先生給付曾在約定中承諾贈與的住房。
梁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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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書標準版
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承諾贈與又翻悔,打官司是為維權
今年54歲的梁女士稱,
她與張先生是朋友關系。宣武區某小區的一套兩居室系張先生名下私產。5年前,她與張先生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后者將上述房產贈與她,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然而張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贈與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為此她特起訴到法院,要求張先生履行自己的諾言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張先生:維權是假,利用婚姻騙財是真
54歲的張先生看完起訴書后情緒頓時激動起來,一再聲稱要找媒體關注此事,讓大家都來認識認識梁女士這個“騙子”。
11月21日,張先生按照法院通知來到了法院,在眾多的媒體面前他字斟句酌地開始了他漫長的答辯發言:“我與梁女士是1996年11月通過北京愛心相識服務中心介紹認識的,經了解得知她是民政干部,國家公務員,感到十分滿意。之后兩人感情發展十分迅速。”他與梁女士并非她在起訴書中所稱的朋友關系,而是名副其實的戀人關系,不僅如此,他們還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張先生說:“這期間我曾多次提出與她結婚,但她不是拿假結婚證騙我就是以各種借口搪塞我。1997年底,為了表示自己的忠心,在梁女士家中,由她的好友為我們辦理了這份引發糾紛的婚前財產公證協議。事隔不久,我被梁女士轟出了家門。此后,我便一而再、再而三地與原告扯上了眾多的經濟官司。第一次是因為梁女士利用我丟失了的龍卡私自取走了我的10.5萬元存款。為此我將她和銀行一同告到了海淀區法院,但因為我沒有證據被駁回了,白白損失了10萬多塊錢。第二次是因為炒股。2000年6月,梁女士出資5萬讓我幫助其炒股。后我炒股失敗。為其寫下欠條,條件是她必須將公證書退還給我。她當即表示同意。但誰知事后又反悔了。不用說,這次官司我又輸了,被法院判決返還她5萬元欠款,公證書也沒拿回來。這次應該是第三次了。”
法院:婚前財產約定不能脫離婚姻單獨生效
在法庭上,張先生認為自己當初與梁女士簽訂上述公證時,是為了雙方能結婚,現在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特別是梁女士在起訴書開始就稱二人為朋友關系,當然就更沒有權利要房子。而梁女士的代理律師則認為經過公證的贈與是不可以撤銷的,梁女士和張先生的協議經過了公證機關的公證,所以張先生必須將其承諾贈與的房產交付給梁女士。該協議并非附條件的贈與,因為雙方并未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何種條件下該協議生效,張先生所說的贈與以婚姻為條件沒有依據。
法院認為,二人的公證協議非單純贈與行為,而且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