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多余?

導讀:
戀愛和婚姻應該是自由和自愿的,婚前是否進行財產的公證也應該是自由和自愿的,我們不能因為雙方進行了財產公證就懷疑他們的愛情,自然也不能因為雙方的愛情就否認財產公證的必要,所以婚前的財產公證是否多余,完全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愿意向,并不必然影響雙方的感情情。那么 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多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戀愛和婚姻應該是自由和自愿的,婚前是否進行財產的公證也應該是自由和自愿的,我們不能因為雙方進行了財產公證就懷疑他們的愛情,自然也不能因為雙方的愛情就否認財產公證的必要,所以婚前的財產公證是否多余,完全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愿意向,并不必然影響雙方的感情情。關于 婚前財產公證是否多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美好的愛情是我們永恒的追求,美滿的婚姻更是我們得以將愛情進行下去的良好載體,只是“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在當今社會快速發展、女性的社會地位快速提高的境況下,人們擁有了更多的自由,尤其是女性朋友,她們對于愛情、婚姻的選擇有了更多的自主意識,特別是在經濟上更趨獨立,更加不需要依賴他人。她們越來越多的在婚前就已經擁有了自己的財產,完全享有對自己財產的絕對自主權。那么在從戀愛走向婚姻的前夜,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理性的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并不是對愛情的褻瀆,同時也是證明自身人格獨立的一種方法。
戀愛和婚姻應該是自由和自愿的,婚前是否進行財產的公證也應該是自由和自愿的,我們不能因為雙方進行了財產公證就懷疑他們的愛情,自然也不能因為雙方的愛情就否認財產公證的必要,所以婚前的財產公證是否多余,完全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愿意向,并不必然影響雙方的感情情。
如果雙方的愛情經得起考驗,通過婚姻的理性回歸過程,將在更高一個層次浪漫依舊!
從法律和社會的角度來看,有結婚的權利,必定會伴隨著離婚的權利。在如今離婚率呈現上升的現實情況下,因為離婚財產分割而使得當事人雙方精疲力竭、反目成仇的例子不勝枚舉,所以在婚前就將雙方各自的財產公證清楚也是對社會高效率運轉的一種貢獻。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