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全面解讀

導讀: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了公證法。不再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機關1982年4月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公證機關。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公證法全面解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了公證法。不再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機關1982年4月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公證機關。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于公證法全面解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了公證法。這一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規范公證活動的法律有哪些內容?
不再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機關
1982年4月國務院發布施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著,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于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并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同律師法關于“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的規定,以及注冊會計師法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的規定,是類似的。也同2000年國務院批準的《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確定的公證機構的性質,是一致的。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為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置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公證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
公證法將公證員定義為:“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為強調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并確保其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工作條件和應有的待遇,本法規定:“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秘密。”“公證員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或者處罰。”
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為吸收有較高法學造詣和豐富法律工作經歷的高層次人員進入公證員隊伍,公證法規定:“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10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