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分居一方的債務要承擔嗎

導讀:
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所謂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單獨一方所負的債務。從以上文章可以看出,婚內分居一方的債務原則上是作為共同債務的,但也有特殊情況,只要另外一方可以舉證證明。那么婚內分居一方的債務要承擔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所謂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單獨一方所負的債務。從以上文章可以看出,婚內分居一方的債務原則上是作為共同債務的,但也有特殊情況,只要另外一方可以舉證證明。關于婚內分居一方的債務要承擔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是指一家人分開生活;多指保留夫妻關系而不共同生活。分居不離婚,是美國夫婦現在很流行一種生活方式,這些人雖然覺得無法再以夫妻的身份繼續生活,但鑒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又不愿意舍棄婚姻帶來的諸多好處,最后的結果就是兩個人雖然在名義上還是夫妻,但實際生活中卻是各過各的,互不干涉。
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后,男女婚姻關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
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那為什么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這種說法源自何處呢?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一般說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然也存在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所謂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單獨一方所負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下列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此債務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的個人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已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從以上文章可以看出,婚內分居一方的債務原則上是作為共同債務的,但也有特殊情況,只要另外一方可以舉證證明。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婚內分居一方的債務要承擔嗎的相關知識,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聯系小編進一步溝通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