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夫妻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夫妻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債務的認定:夫妻個人債務
只有夫妻另一方能夠舉證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
3、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
三、夫妻個人債務如何取證
1、證明沒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1)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
(2)夫妻兩人有“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負責,與另一方無關”類似的約定。
2、證明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1)夫妻收入較高,無需為維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未進行大的投資,借款數額較大且明顯屬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負債。
(2)從借款人多次因賭博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看,巨額借款是用于個人賭博、所欠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綜上所述,夫妻債務的認定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屬于夫妻個人債務。若您有其它問題,可以登錄的官方網站,免費咨詢律師!
責任編輯:周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