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
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不能證明應歸其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所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以內的遺產可依法繼承外,下列遺產不能繼承: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那么繼承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不能證明應歸其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所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以內的遺產可依法繼承外,下列遺產不能繼承: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關于繼承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視情況而定。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所謂婚后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對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為其個人財產的,須承擔證明責任。如果不能證明應歸其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所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范圍以內的遺產可依法繼承外,下列遺產不能繼承: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系,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3、國有資源使用權。如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水資源使用權、海洋、空間等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在繼承房屋所有權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6、繼承人生前已贈予子女或他人的財產和產權已經發生轉移的財產,不屬遺產范圍。
7、撫恤金、補助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遺產只是被繼承人生前的私有財產,公民因工傷、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時,有關單位給予依靠死者生前撫養、贍養的家屬一定金額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這是國家和組織對死者家屬生活上的資助和關懷,屬于死者家屬,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8、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荒山、魚塘、菜園和小企業等承包經營權不屬遺產范圍,不能繼承。因土地得的收益是死者所有,可以繼承。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也不得繼承。它的使用權可以隨房屋的繼承而轉移。
9、虛擬遺產不可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