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夫妻共同財產怎么界定

導讀:
夫妻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對夫妻婚后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那么2022夫妻共同財產怎么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對夫妻婚后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關于2022夫妻共同財產怎么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
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
對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后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婚后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后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來衡量婚前或婚后財產。
3、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
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對夫妻婚后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
根據《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總的來說,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
由于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5、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
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需要考慮的是:
(1)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后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
(2)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范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特點
1、共同財產的種類日益增多:
除了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常見的家具電器首飾等實物外,股票、房產、個體商店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等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不斷捅現,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綜合考慮有形或無形財產的價值及雙方的生活需要、經營能力,又要協調與財產有關的第三人的關系,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日漸增大。這就需要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提供相關證據,自己對財產狀況有個清晰的了解。在這方面可以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讓他根據他的辦案經驗和專業知識針對你的情況解析。
2、共同財產的數額增大:
以往審理一般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些家具、家電等生活用品,只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可。而現有許多離婚案件因夫妻共同財產涉及數額巨大只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反而給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增加了難度,無法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
3、時間難以把握:
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產生一定難度。
4、舉證、取證難:
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取證更難,湮滅證據、隱瞞財產(特別是異地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許多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前,早已把有關的證據、財產毀滅或隱藏起來,法院取證難的問題十分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