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離婚的時候怎么分

導讀:
被告滕*征在與原告付-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其所得的銷售提成購買的股票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如實申報依法分割,原告付-玲在離婚后發現被告滕*征離婚時實施了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法定時限內提起訴訟,其要求再次分割該項財產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原告付-玲起訴時股票已經變現,無法實物分割,故采取折價分配的分割方式,依照雙方離婚時的市場價格股票價值為24800元,因被告滕*征離婚時實施了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過錯行為,故其應予少分,分得其中的10000元,原告付-玲分得其余14800元,由被告滕*征予以賠償。那么股票離婚的時候怎么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滕*征在與原告付-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其所得的銷售提成購買的股票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如實申報依法分割,原告付-玲在離婚后發現被告滕*征離婚時實施了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法定時限內提起訴訟,其要求再次分割該項財產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原告付-玲起訴時股票已經變現,無法實物分割,故采取折價分配的分割方式,依照雙方離婚時的市場價格股票價值為24800元,因被告滕*征離婚時實施了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過錯行為,故其應予少分,分得其中的10000元,原告付-玲分得其余14800元,由被告滕*征予以賠償。關于股票離婚的時候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利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銷售提成炒股,離婚時隱匿不報的滕*征,近日被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判決賠償其前妻付-玲14800元。
被告滕*征與原告付-玲與2003年9月離婚,離婚時滕*征系某紡織公司銷售員,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滕*征陸續從公司分得銷售提成2萬余元,由于該項收入不在滕*征的工資收入明細中出現,妻子付-玲并不知情,滕*征遂將該款當做“私房錢”個人留存。由于當時的存款利率較低,滕*征將該款全部購買了股票。
離婚訴訟中,在申報財產狀況時,滕*征將該項財產隱匿未報。滕*征與付-玲離婚后,因股票市場近年持續低迷,滕*征于2004年6月將其持有的股票以18000元的低價轉讓,因受讓人與付-玲熟識,付-玲很快知曉了滕*征在離婚時隱匿該項財產的事實,遂于2004年10月訴至法院,以滕*征與受讓人于某的交割單為據,要求重新分割該項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滕*征在與原告付-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其所得的銷售提成購買的股票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如實申報依法分割,原告付-玲在離婚后發現被告滕*征離婚時實施了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法定時限內提起訴訟,其要求再次分割該項財產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因原告付-玲起訴時股票已經變現,無法實物分割,故采取折價分配的分割方式,依照雙方離婚時的市場價格股票價值為24800元,因被告滕*征離婚時實施了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過錯行為,故其應予少分,分得其中的10000元,原告付-玲分得其余14800元,由被告滕*征予以賠償。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所以,夫妻離婚時都不要孩子,不僅有背社會主義道德,更為我國法律所不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雙方應當就子女問題進行協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應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有能力條件的一方撫養。
一般情況下,法院在判決時主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綜合雙方的經濟條件、品格、職業等因素。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義務。
并且,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強制性的,否則可能構成遺棄,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離婚訴訟財產分配時,法官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分配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