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用地

導讀:
《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那么國家建設用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關于國家建設用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用途轉變的審批
建設用地的來源,盡可能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如果國有的土地或依法收回國有的土地滿足不了國家建設需要的,在符合城鄉規劃的情況下,可以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面臨由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問題,所以首先應辦理用途轉用的審批。
《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所有權的轉移。
《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由于上述原因征收土地后,農民就將失去集體所有的土地,就牽扯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問題。
3.臨時建設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