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債務分割規定

導讀: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那么起訴離婚財產債務分割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關于起訴離婚財產債務分割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起訴離婚財產債務分割規定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里“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提法在立法時似無明顯問題,但現在看來含義偏窄,應強調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債務和因共同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等;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家私、家電設施等等。




